報告義務
民法第 1022 條(夫妻就婚後財產之報告義務)
不用太緊張,即便財產可以
自由處分,但還是可以過問對方的處分情形。因為這是
民法上的規定,不講是對方的
問題。在過去甚至發生過
妻子因丈夫不交代戶頭內的金錢流向,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打官司打贏了,讓法官依職權強迫丈夫說出來。如果不想搞得這麼難看,還是從實交代比較好。
「啊!果然是把錢拿去買車送人,我就知道!」
「竟然把錢拿去幫爸媽買房,未免也太孝順了吧?」
請求返還
民法第 1020-1 條(夫或妻對婚後財產處分行為之撤銷權)
-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一問之下,發現對方真的把錢、房子、汽車……等大量財產送給別人了,
配偶同樣也可以依照
法律規定要求對方把錢交回來(不然就失去了互相報告的意義)。贈送對象不管是小三、兄弟姊妹、朋友、鄰居……都沒關係,身為
配偶就是有權利請求
繳回。有些人很聰明,知道贈送可能有問題,會用「買賣」的名義來行贈送之實,例如:用一千萬買了一支手機、拿一支筆換了一台車。這樣的情況仍然可以依法
討回。
但如果是基於孝敬父母、捐贈給弱勢此類善意贈送,是沒辦法拿回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立法者也是希望能夠預防某些投機份子在出軌時已經開始為將來
離婚做打算,將自己名下的
財產紛紛移轉到
外遇對象的名下,讓原來的配偶在離婚時不但什麼都拿不到,甚至還要「倒貼」
剩餘財產給自己。就特別設了「
報告義務」「
請求返還」這兩項規定,讓
配偶可以得知對方的財產動向,免得哪天被對方
拋棄了,會「
人財兩失」。
即便這樣的規定看起來已經有充足的保障,但我們還是不能避免鑽
法律漏洞的情況發生。
晚晴律師團隊可以協助您處理
婚姻財產危機,以避免對方惡意脫產,變相
損害您的
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