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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送給小三的禮物,可以討回來嗎?

更新於 2021/02/05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發佈日期: 2020 年 6 月 6 日 作者: LIU SHERRY
【服務項目: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婚姻家庭配偶外遇

台灣大多數配偶結婚時都不會特別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05條規定,以「法定財產制」做為夫妻財產制。【延伸閱讀:法定財產制(民法親屬)
這樣的財產制度讓夫妻雙方對金錢的管理及運用都有很大的自主權,但有時候難免會發生「另一半的帳戶中可用餘額突然少了一大半」這樣的狀況。即便再怎麼享有自主權,旁人看了總是會起疑心,更不用說是配偶了。

「該不會是在外面有對象了吧?但那不是我的錢,我能干預嗎?」
「會不會連名下的房屋和汽車都過戶送人了?這樣該怎麼辦?」

報告義務

民法第 1022 條(夫妻就婚後財產之報告義務)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不用太緊張,即便財產可以自由處分,但還是可以過問對方的處分情形。因為這是民法上的規定,不講是對方的問題。在過去甚至發生過妻子因丈夫不交代戶頭內的金錢流向,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官司打贏了,讓法官職權強迫丈夫說出來。如果不想搞得這麼難看,還是從實交代比較好。

「啊!果然是把錢拿去買車送人,我就知道!」
「竟然把錢拿去幫爸媽買房,未免也太孝順了吧?」

請求返還

民法第 1020-1 條(夫或妻對婚後財產處分行為之撤銷權)
  1.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2.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一問之下,發現對方真的把錢、房子、汽車……等大量財產送給別人了,配偶同樣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要求對方把錢交回來(不然就失去了互相報告的意義)。贈送對象不管是小三、兄弟姊妹、朋友、鄰居……都沒關係,身為配偶就是有權利請求繳回。有些人很聰明,知道贈送可能有問題,會用「買賣」的名義來行贈送之實,例如:用一千萬買了一支手機、拿一支筆換了一台車。這樣的情況仍然可以依法討回
但如果是基於孝敬父母、捐贈給弱勢此類善意贈送,是沒辦法拿回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離婚後,一定會面臨財產分割的問題。採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民法第1030-1條第一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離婚後,必須將結婚後賺得的財產扣掉結婚後的債務後,相加平均分配。這麼做的原因是考量到某些家庭會有其中一方為了專心打理家務,在婚後將工作辭去,即便沒有工作,還是對家庭有很大的貢獻。為了避免在離婚後,家庭主婦(夫)一毛錢都拿不到,就特別做了這樣的規定
立法者也是希望能夠預防某些投機份子在出軌時已經開始為將來離婚做打算,將自己名下的財產紛紛移轉到外遇對象的名下,讓原來的配偶在離婚時不但什麼都拿不到,甚至還要「倒貼」剩餘財產給自己。就特別設了「報告義務」「請求返還」這兩項規定,讓配偶可以得知對方的財產動向,免得哪天被對方拋棄了,會「人財兩失」。

即便這樣的規定看起來已經有充足的保障,但我們還是不能避免鑽法律漏洞的情況發生。晚晴律師團隊可以協助您處理婚姻財產危機,以避免對方惡意脫產,變相損害您的權益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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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姻方面的煩惱嗎? 想寫離婚協議書卻無從下手? 老公外遇不知道該怎麼用侵害配偶權來對付小三? 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弄得焦頭爛額? 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算合理? 不想為了遺產問題和家人兄弟姊妹撕破臉? 您所關心的問題,就由我們來一一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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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爾一兩次其實大家都不太會在意(而且老闆的話本來就該聽)。但如果長久下來,工作內容都和當時面試時說的不一樣,原本是去應徵產品設計師,最後卻變成客服人員,說好的產品設計完全沒接觸到。甚至在外面被問到做甚麼工作時都答不上來,這樣的工作型態恐怕不是每個人都樂見的。
我們為某家公司工作、服勞務,公司給予我們薪資,這樣的狀況就是「僱傭」。只有在「對方有支付薪水(給付報酬)」的狀況下才能成立僱傭的關係。另外,僱傭是「不要式契約」,不強制規定一定要用字據訂立,甚至口頭上說一說就成立了。
法定財產制,將一對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講白一點,就是結婚前就存在的財產和結婚當下開始直至離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這段期間得到的財產,而無法分辨到底是誰的財產就歸類為共有財產。但如果是像結婚前就存在銀行的定存在結婚後才產生利息,利息的部分就要屬於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
律師的工作並非只要依照委託人的吩咐寫張狀紙呈報法院就可以收取委任費用了。被委任幫忙聲請交付審判的律師同時也會有權利調閱檢察官在偵查案件時所做成的卷宗和先前調查到的證據資料,甚至還能將卷宗資料以翻拍的方式帶回去撰寫聲請狀。【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第二項】
立法者也很聰明,明白與其問夫妻「將來如果離婚想怎麼分配財產?」這種招人厭的問題,不如直接用法律弄個「預設值」。結婚時沒特別用契約決定財產制,一律都當作選用(默認)法定財產制。
什麼是緩刑? 顧名思義,就是「暫緩執行」的意思。 讓受判決的人不會受到影響,可以繼續過原來的生活。不會受到短期自由刑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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