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年前,我和幾個哥們兒一起寫了一本叫《在台北生存的100個理由》的書,其中一篇叫「活著樂隊」的文章,寫當年搖滾樂團的現場演出環境,標題的雙關語來自Live Band的硬譯。我是這麼寫的:
這兩年,台北的樂團表演場地紛紛倒閉,只剩下愛國東路的Vibe、新生南路的「女巫店」和師大路的「地下社會」還在苦撐。樂團必須將就簡陋的器材和侷促的場地,時時面臨鄰居抗議、警察騷擾,才能累積臨場經驗。若是沒有倔強的執念,這條充滿挫折感的路,不是每個人都走得下去的。
事隔十四年,要不是「地下社會」歇業風波鬧得沸沸揚揚,我已經忘了當年寫過這麼一篇文章。如今Vibe消失多年,「女巫店」2011年經歷停業危機,文化局插手搶救,得以繼續營業。「地下社會」跌跌撞撞走到這個星期,纔終於不堪官府一再開罰,決定不幹了。
如今年輕人「玩樂團」已經不再像九○年代被師長、媒體目為搞幫派混流氓之類的「地下活動」,早已取得「正當休閒娛樂」的合法性了。真沒想到,在這經歷了兩次政黨輪替、官府一口一個「文創產業」近乎念咒的時代,那充滿挫折感、必須滿腔倔強執念纔能撐下去的,竟不是玩團的孩子,而是屢被不合時宜法令規章擊敗的live house。
「Live house合法化」講了許多年,不明就裡者或曰:該登記就登記,消防法規、賣酒執照、噪音管制都該照規矩來,有什麼好吵?殊不知live house在現行法規之中,並無棲身之地,長年來live house都只能以「小吃店」申請執照,不然就得被歸類到「八大行業」。公家稽查人員照著檢查酒吧之類場所的經驗看待live house,若要賣酒就得登記成「飲酒店」,必須搬到商業區纔能開業。若是登記成「小吃店」,則營業項目不得有現場演出。live house以學生族群為主要客源,賣票辦演出為主,吃喝只是附帶營業項目,卻要比照「八大行業」規範娛樂稅、酒稅、消防與店內設施。 2010年底,經濟部商業司終於新設「音樂展演空間業」項目提供登記,相關消防、建築法規卻始終沒有配合修改,於是徒有營業項目而無營業法規,變成空殼。
就我所知,live house業者始終都很願意盡力配合規定,無奈受制於不合時宜的法條,再怎麼努力,仍然功虧一簣──嚴格說來,現在台北所有的live house都不算完全合法,只是管區要不要去取締而已。
近年唱片業大崩盤,實體銷售十年跌掉九成,「現場音樂」場景卻逆勢成長。我那篇舊文所謂台北「固定讓搖滾樂團表演創作歌曲」的場所已比當年又多了幾間:Legacy、 The Wall、大小兩間「河岸留言」、海邊的卡夫卡,都變成了台灣獨立音樂舉足輕重的「育成中心」。此外,大大小小的音樂節也辦得有聲有色,已能吸引中國、香港、甚至日本歐美樂迷專程飛來台灣共襄盛舉──看演出的經驗畢竟是無法下載、無法複製的。十四年前,我真想像不到未來台灣「現場音樂」會繁衍出這麼熱鬧的風景。
那篇1998舊作,還有一段讓如今的我赧顏的敘述:
翻開台灣流行音樂史,從早年的薛岳、趙傳到現在的伍佰,都是歌手個人魅力遠遠壓過樂團整體的形象,純粹以樂團形式揚名立萬的前例,恐怕連一個也沒有。在台北,要靠玩團名利雙收,幾乎是做夢。
九○年代,「搖滾現場」仍屬於邊緣、地下、帶著「秘密結社」氣味的小眾團夥。不管唱的是翻唱國外樂團的口水歌,抑或良莠不齊的原創曲,氣味相投的一小撮人聚到一塊兒,電吉他破音效果器大腳一踩、長髮樂手「喳喳喳」刷起弦來,就足以讓大家high翻了。然而革命就在這樣的場景醞釀:我寫那篇文章的第二年, 一個「地下樂團」出身、叫「五月天」的團推出首張專輯,一傢伙賣了30萬張。之後的故事,大家都知道了。2001年,另一個叫「蘇打綠」的學生樂團開始在「地下社會」表演,之後他們不靠主流廠牌奧援,步步高陞,一路唱到了小巨蛋。
五月天、蘇打綠的走紅,對我當年的悲觀之論賞了兩巴掌。更別說近年人氣鼎盛的1976、Tizzy Bac、Matzka,都是唱live house起家、獨立廠牌出身的重量級樂團。回首往事,我們已經走了很遠、很遠。
公部門一邊夸夸而言「文創」,撥巨款興流行音樂中心、設補助、立標案,一邊根據窒礙難行的法條規章,選擇性地對民間自為的展演小空間騷擾取締,這是不折不扣的本末倒置。真正熱鬧的文化場景從來都是「由下而上」長出來的,與其灑錢補助,不如讓這「民間自為」的空間得以無礙存活,創意生機自會找到出路。
「地下社會」決心歇業,老闆林宗明只淡淡地說:「『地社』沒有對不起這個社會。」是的,他們並不欠我們什麼,反倒是這光怪陸離、群魔亂舞的社會,竟容不下這麼一間小小的live house。歸根結底,我並不想從「天團育成中心」的功利角度論live house存在之必要──在我心目中,一座像樣的城市,總該有若干讓邊緣的、地下的、不乖馴的聲音得以噴洩的出口。真正大度的市民,即使未必能欣賞,也總該理解或者包容那樣的生活樣態,唯有如此,這座城市纔能成就其「多元」,也纔有資格自稱「偉大」。
(寫給《財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