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劇【黑道律師文森佐】|律師可以在客戶死後,直接拿走他的秘密資金嗎?

2021/03/10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帶著黑色幽默氛圍,又隱隱摻入諷諭橋段的【黑道律師文森佐】,大家開始看了嗎?
劇中既帥氣又正義,對付起壞人來心狠手辣的黑道律師,是不是讓你看得超痛快?這跟你想像中的律師,是不是完全不一樣呢?今天,就讓法科帶大家一窺律師(既不帥也無法心狠手辣)的真面目吧!

【黑道律師文森佐】在演什麼

劇情大綱
本劇描述在義大利黑手黨家族,服務多年的韓裔律師「文森佐.卡薩諾」(宋仲基飾),在黑手黨老闆死後離開義大利,回到故鄉韓國掏金的故事。
原來在多年前,文森佐.卡薩諾(太長了,下面就簡稱為「黑道律師」好了)為一位中國富豪,在韓國購置了一棟老舊大樓,並以整修之名,在裡面蓋了一座地下小金庫,埋藏富豪的眾多黃金們。
富豪生前並未告訴任何人這批黃金存在,於是在他死後,黑道律師就動起了這批黃金的主意,打算回到韓國、炸毀老舊大樓,拿到這筆黃金後,真正地"金"盆洗手退休去。但沒想到,事情並沒有黑道律師想的這麼順利 ....
(不要問我為什麼中國富豪,一定要跑去韓國埋黃金,我也是滿頭問號???)
不專業解析
劇中律師的時尚單品:耳環
其實,劇中最重要的時尚元素,應該是文森佐身上的西裝才對。
但法科身為女律師,對西裝真的沒什麼研究,所以就來跟大家來聊聊,劇中女律師洪車瑛戴的耳環,這也是我最喜歡的單品之一。
例如上圖的這對耳環(應該是Swarovski推出的系列),造型以簡單的鎖鏈線條為主,加上部分鑲鑽的設計。雖然體積不小,但戴起來不會過於厚重奢華,搭配上洪車瑛律師的長髮,有種若隱若現的高調(?),確實蠻適合搭配正式的深色套裝。
耳環這類小物,可以瞬間為嚴肅的套裝打扮,增加一些變化(想像一下上上圖女律師沒戴耳環,造型會有多不吉利)。如果真的遇到超級嚴肅、完全不宜戴任何飾品的場合,也可以火速拿下來塞到包包裡,當作沒這回事,可以說是職場女性的良伴啊。
附帶一提,這也是法科提前猜到玉澤演,絕對不只是一個小小實習律師的原因。畢竟能夠一眼認出老闆身上的最新名牌單品,怎麼可能會只是小人物呢?
大玩防疫梗
雖然目前多數熱播的韓劇,應該都是在疫情期間製作的。但大玩防疫梗,似乎在韓劇裡比較少見,大部分的作品,還是比較傾向呈現所謂的「正常」的生活樣態。
但在本劇中,卻少見地出現了一些防疫梗,例如小混混要潛入黑道律師舉辦的義大利主題派對前,還先被保全攔下來,要求先量體溫(只差沒叫他戴口罩了);還有,黑道律師對於冒牌義大利廚師做的「瑪格莉特披薩」,所發表的爆笑刻薄評價:
「現在羅勒葉是在跟起司保持社交距離嗎?味道完全不相容」;「番茄是在居家隔離嗎?根本嘗不出味道」

法科不負責任評分 (目前更新至第6集)(滿分10分)

整體評分:7.5 (有空可以看一下)
劇情評分:7.5 —>前兩集步調稍慢,讓人差點棄劇,但似乎漸入佳境。
畫面評分:8 —>重要劇情轉折處所搭配的古典樂,正好貼合劇情,非常用心。
演技評分:7 —>目前表現中規中矩,期待玉澤演真面目曝光後的演技展現。

律師可以在客戶死後,偷偷拿走他的秘密資金嗎?

前情提要:暗藏1.5噸黃金的破舊大樓
我們在前面提到過,黑道律師之所以回到韓國,並且住在即將拆遷的破舊大樓裡,就是為伺機挖出已經死亡的客戶所埋藏的黃金。
但是,律師真的可以在客戶死後,把他的埋藏的黃金,偷偷地挖走嗎?
即使客戶死了,還是不能拿走他的黃金
(應該很明顯吧):當然是不行!即使客戶已經死了,律師還是不能這樣拿走客戶的黃金。
台灣的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很明白地限制律師,不可以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取得案件中的爭議財產(例如土地、股票等等);也不可以對於這些爭議財產,獲取財產利益(註1)。甚至,連這些財產經由法院的拍賣程序,開放大眾來投標競買,律師都不可以去投標歐(註2)。
回到黑道律師的例子,他因為執行職務,得知破舊大樓底下藏有黃金。那麼,即使藏黃金的中國客戶已經死了,他還是不能偷偷把黃金挖出來據為已有歐。
但其實有個例外
沒想到吧!居然會有個例外!而這個例外,就藏在前面提到的律師倫理規範裡。
這個例外,就發生在客戶欠律師錢的時候啦!
更精確地說,是客戶欠律師費的時候,律師是可以對於案件中的爭議財產行使「留置權」。也就是說,在客戶把律師費還清之前,律師是可以暫時扣住這些財產,直到客戶清償,再把他們還回去的。
所以,這件事情告訴我們:不要隨便欠律師費(唉不是啦)。
=== 本文完 ===
PS. 歡迎大家追蹤我的IG:lawandtv,裡面有更多法科不正經的日常閒聊歐。
註1
律師法第 45 條
律師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直接或間接受讓當事人間系爭之權利或標的。
律師倫理規範第36條
I. 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行使留置權, 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
II. 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
註2法務部 法檢字第10504512770號:「.... 四、綜上,本件所詢律師受委任為強制執行事件之代理人,無論係受債權人或債務人委任,皆不得參與投標該執行事件拍賣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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