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一對女同志伴侶因為其中一方的「不貞行為」告上法院,當時宇都宮地方法院真岡支部認定,就算是同志伴侶,只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實,適用於異性戀「內緣」關係的法律保護也能適用在同志伴侶上。隨後,這起案件上訴二審,東京高等法院在隔年(2020)3月確定同志伴侶相當於「內緣」關係,出軌的一方必須要賠償戴綠帽的另一半。
近日(2021.3.17),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駁回出軌方的上訴,出軌方確定須損害賠償原告 110萬日圓。
關於「內緣」的介紹,請參考舊文《千葉市伴侶制度不只LGBT連異性戀「事實婚」都能申請,到底「事實婚」是什麼?》
有共同生活的事實就適用「內緣」關係
關於這起民事訴訟案,最大的特色在於這對女同志伴侶有「共同生活的事實」、也有在美國登記結婚、在日本舉辦婚禮,這是一、二審法院認定這對伴侶適用「內緣」關係的重點。不過細節上,一審和二審法院提及的重點略有不同。
一審:《憲法》第24條沒有預想到同婚
2019年9月,宇都宮地方法院真岡支部判決認為,當時制定日本《憲法》24條的時候,沒有想到有同性婚的可能,所以不能以《憲法》24條作為否定同性婚姻的理由。
→ 這點對照最近札幌法院的判決很不一樣!因為札幌法院在判決時,刻意避開了《憲法》24條,只有說行政部門不准同性伴侶結婚,違法了法律保障的平等權(這是日本《憲法》第 14條)
2021.3.17【速報】日本同婚訴訟首次有地方法院表明「政府不許同性伴侶結婚已違憲」
2019年2月14日,日本各地的同志伴侶在情人節這一天,以國家拒絕同性婚姻已違反《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為由,分別在東京、大阪、北海道和名古屋地方法院提訴,向日本政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而後,九州的同志伴侶也加入訴訟行列,向福岡地方法院提訴。
本日稍早在北海道札幌地方法院,是這一系列同婚訴訟案的首次宣判。
法官武部知子在法院上,雖以中央政府依據日本《憲法》第 24條,拒絕受理同性婚姻並不違憲為由,駁回了原告(3組同志伴侶)的請求。但法官在宣判時也明確提及,公部門禁止同志伴侶結婚,已經違反日本《憲法》第 14條第 1項的「法律下的平等」原則,意即公部門不准同志伴侶結婚已違憲。
本次為日本首次有地方法院做出「公部門不准同性結婚已違憲」的判決結果,但仍須留意接下來東京地方法院、大阪地方法院、名古屋地方法院與福岡地方法院同系列訴訟案的判決結果。
二審:有去登記結婚,就是婚姻關係
2020年3月,東京高等法院則重視這對女同志伴侶已在美國取得結婚登記證明書,所以認定這對女同志伴侶「取得了社會觀念上和夫婦一樣受到認可的關係,是形同婚姻的關係」,所以可以適用《民法》。二審的東京高等法院就沒有特別去提到同性婚姻是否違憲的問題。
無論如何,一審、二審都認定出軌的那一方必須要賠償戴綠帽的那一方,不論雙方性別為何。最高法院也駁回了出軌方的上訴,有了這個判例之後,就算日本同婚還沒有通過,不等於非異性戀伴侶就可以出軌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