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低報員工的薪資,會損及勞工的權益,也會影響勞、健保主管機關對於保險管理、勞退金提繳管理之正確性,實屬不該喔!
相關法令
📌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
- 從事業務之人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
- 須為文書,包括私文書、公文書以及變種文書;
- 有偽造、變造行為;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法院見解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14號
被告作成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私文書,復持以向勞保局及健保署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於告訴人鄭XX任職期間,詐得減免繳交健保費、勞保費與勞工退休金月提撥工資,顯係基於單一減少雇主勞保費、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之月提撥工資等支出之同一,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所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被告持登載不實事項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之私文書,同時向勞保局、健保署行使之,係一行為觸犯相同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而被告以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詐術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規定之準文書,然被告係以實體書面之方式,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加保、投保申請一事,有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1份在卷為憑,是被告並非利用網路線上申報方式為之,是聲請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高薪低報不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相關法令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聲明或申報,公務員還需要做實質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才可以為一定的記載者,就不是本罪所稱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