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的親情

更新於 2021/06/13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接到一位曾經找過我的甲先生電話,說他已在防疫旅館七天了,剛接到通知,他的哥哥在他進入防疫旅館的隔天,因為路倒在超商門口,被送到醫院,三天後,因為確診新冠肺炎往生,且已火化,他覺得這一切的一切,來的太突然,完全不在他此生的預料中,聽著他帶著哽咽的聲音,可以想見他對這位哥哥有著相當的不捨。
我呆了一下,當年他找我,是因為對於父親遺產的爭議,打算對他這位唯一的哥哥,提起偽造文書的刑事告訴。
當下婉拒了他的請託,告訴他,既為血緣兄弟,豈可為了父親的遺產而爭訟,更況採取的是刑事告訴,而且,既已學佛,更應放下,不論誰對誰錯,各退一步、海闊天空。
終究,他還是找了別的律師,對他的哥哥提出了刑事告訴,但,此際,他對於哥哥的往生,似乎有著突如其來的思念。
放下的理論與兄弟的親情,終究在疫情的無常下,得到體證。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處分。他哥哥既已往生,檢察官勢必會對他哥哥作出不起訴處分。
突然想起過去的一個類似案件,立即上司法院網站查詢乙、丙兩兄弟的判決,赫然發現,那兩兄弟都已經往生,法院因而對其二人作出不受理判決。
事情是這樣的,兩兄弟的父親於民國100年往生,兩兄弟及妹妹三人因此繼承了上億元的遺產,父親生前後娶的繼母,也繼承了不少遺產。但是,兩兄弟在妹妹的挑動之下,於102年對於繼母於父親往生後提領父親帳戶內款項一事,提出侵占告訴,繼母也於102年對兩兄弟於父親往生後變更印鑑並提領兩兄弟自己帳戶內款項一事,提出侵占告訴,理由是該兩兄弟的帳戶是父親借用兩兄弟的名義開立的帳戶,裡面的錢都是父親的,兩兄弟不能動用、提領。結果,檢察官於103年分別對兩兄弟及繼母提起公訴。
兩兄弟因此找到了我,為其二人身為被告的身分辯護。
看過兩兄弟被起訴的卷證後,了解,父親與繼母結婚已有三十年,換言之,繼母已照顧了父親三十年,反而,兩兄弟及妹妹均未有機會照顧父親。
因此,在法律與人情間,深夜裡,思忖著,刑法第324條規定: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同法第338條亦規定: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繼母為父親的配偶,兩兄弟為父親的兒子,因此,兩兄弟與繼母間,屬二親等姻親,雙方所告的又是刑法第335條的侵占罪,依上開規定,須告訴乃論。又,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又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告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因此,向兩兄弟建議,繼母確實照顧了父親三十年,縱有任何遺產上的爭議,也不要以刑事相對,是否可以與繼母洽商和解,互相撤回刑事侵占告訴,改以較溫和的民事調解來解決雙方的爭議。
結果,在妹妹的堅持下,兩兄弟拒絕了我的建議,懷疑我與繼母的律師有如何的關係,因而解除了對我的委任,另找律師繼續告訴並辯護。
事隔多年,不想,查到的結果,哥哥往生於104年11月,弟弟往生於105年5月,從103年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到105年5月,案件都尚未審結,足見,兩人所受訟累,是如何的辛苦,最終,兩人及繼母,又各自得到了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5款規定: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因此,法院於105年5月對兩兄弟作出不受理判決。
反觀繼母,兩兄弟於102年對之提出告訴當年,已是七十近八十歲的老太太,先是於104年9月份,遭法院判處:應執行的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9月,換言之,扣掉易科罰金的部份,仍然要受10個月的牢獄之苦。尚幸經過上訴的結果,於107年1月經高等法院改判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1年2月,在易科罰金的條件下,免去牢獄之災。對於已是八旬年紀的繼母而言,固然不用身陷囹圄,然而,經此纏訟,是否在人生的功課上,有了什麼樣的收獲?
父母配偶兄弟姊妹之間,緣份不易,能夠各退一步,自然海闊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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