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方格精選

|第33話|債之效力-債務不履行概論

更新於 2021/07/25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前言

進入到民法「債之效力」的介紹,在民法中的規定將債之效力(民法第219條至第270條)分為「給付」、「遲延」、「保全」及「契約」四大區塊,而其中關於債務不履行則包含了「給付」(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及「遲延」。在今天的介紹中,我們將先抽離出債務不履行的原理及概念,再依序深入介紹。

壹、債務不履行概念

一、意義

當債之關係成立時,也確立了債權人行使權利及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內容,而當債權人在行使權力及債務人履行義務時必須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民法第148條第2項)。若有債務人履行債務時有給付或遲延上的問題,即須進一步討論債務不履行責任的問題。

二、類型

在債務不履行中,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給付不能

即不能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且所為給付不能是指永久性的不能。可分為自始不能及嗣後不能。例如,A向B工廠購入手機1批,後來因爲B工廠發生火災,工廠中所有的機具及產品付之一炬,B無法如期交貨給A,此時即為給付不能。

(二)不完全給付

即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可分為「給付義務的違反」及「附隨義務的違反」二種情形。例如,A出租房屋給B,但因為房屋內牆壁磁磚剝落而擊中B,導致B受傷。

(三)給付遲延

指債務已屆清償期,且給付是可能的,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導致未為給付。例如,A向B工廠購入手機1批,但因為B之員工將訂單交貨日期與其他訂單搞錯,本應於本月1日交貨,記成下個月1日交貨。

三、適用範圍

關於債務不履行的適用範圍,其實不僅有契約,其他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等債之關係也有債務不履行的適用。例如,替他人修繕房屋(成立無因管理法律關係),結果卻不小心毀損了他人的房屋。又或者在無權占有他人房屋而受有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情況,其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人遲於返還其所受利益。

四、以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為要件

(一)歸責事由的概念

債務不履行之發生,必有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也就是說要適用債務不履行,一定是因為債務人的故意或是過失導致債務的履行發生問題。而「歸責事由」是在債務不履
以行動支持創作者!付費即可解鎖
本篇內容共 2413 字、0 則留言,僅發佈於掘想法學教室−民法篇你目前無法檢視以下內容,可能因為尚未登入,或沒有該房間的查看權限。
你的見面禮 Premium 閱讀權限 只剩下0 小時 0
avatar-img
403會員
261內容數
民法是萬法之母,人從出生到死亡,每天一睜開眼睛,處處都用得到民法!學會正確的認識民法、使用民法,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想要做好事前規劃,培養法律風險預測的能力,那就跟著我們一起學習,我們將毫無保留的將所有相關知識都交給你!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法律新幹線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一個有效成立的契約,依照民法第153條規定,至少「必要之點」必須達成合致。不同的契約,「必要之點」會略有不同,但基本上一定要有幾個要素:契約當事人、標的(涉及到金錢的契約還會有「價金」)。民法第199條至第218條之1也就是針對債之標的為規定,今天我們就針對債之標的來說明。
一般在談到契約責任時,多數人應該都認為,契約責任一定是簽了契約才會有責任存在,還沒有簽契約怎麼會有責任呢?但民法偏偏就是有這種「先契約責任」的規定,將負擔責任的時點,提前到簽約前就得負擔,這也就是今天所要談到的「締約上過失責任」;另外,雖然說契約是締約雙方心甘情願下簽的,但有時候一方經濟實力過
在上一次的介紹中,我們介紹到了「契約成立」中,「承諾」的部分。接下來我們會在本文中介紹契約的生效、懸賞廣告等內容。在契約的生效部分,則要視其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內容,進而決定時法律效果為有效、無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等。另於「懸賞廣告」部分,其法律性質從立法當初的單獨行為說到修法後的契約說,懸賞廣
民法債編總論除了前面介紹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外,最重要的無非就是所謂的「契約」了。除了債編各論中的有名契約類型以外,其他債編各論中未提到的,所謂「無名契約」或是「混合契約」基本上只要不要有民法明文的一些禁止或強制規定(例如民法第71~74條),民法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都會承認這個契約
在上一篇文章【|第27話|債之發生-特殊侵權行為(上)】中我們介紹到了「共同侵權行為」、「公務員侵權責任」及「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侵權責任」,緊接著在本文章中,我們將以發生頻率很高的「僱用人的侵權責任」作為開始,而以「一般危險製造人的侵權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行為的結尾。在民法第188條以下的
特殊侵權行為是基於一般侵權行為的概念,隨著社會發展、科技資訊的進步或一般大眾的價值觀念改變所產生出來的新型態侵權行為,其特殊侵權行為的規定並不是只有民法中才有規定(民法第185條至第191條之3),另外在民法特別法亦有規定,例如消費者保護法中有規定商品責任與服務責任等。
一個有效成立的契約,依照民法第153條規定,至少「必要之點」必須達成合致。不同的契約,「必要之點」會略有不同,但基本上一定要有幾個要素:契約當事人、標的(涉及到金錢的契約還會有「價金」)。民法第199條至第218條之1也就是針對債之標的為規定,今天我們就針對債之標的來說明。
一般在談到契約責任時,多數人應該都認為,契約責任一定是簽了契約才會有責任存在,還沒有簽契約怎麼會有責任呢?但民法偏偏就是有這種「先契約責任」的規定,將負擔責任的時點,提前到簽約前就得負擔,這也就是今天所要談到的「締約上過失責任」;另外,雖然說契約是締約雙方心甘情願下簽的,但有時候一方經濟實力過
在上一次的介紹中,我們介紹到了「契約成立」中,「承諾」的部分。接下來我們會在本文中介紹契約的生效、懸賞廣告等內容。在契約的生效部分,則要視其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內容,進而決定時法律效果為有效、無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等。另於「懸賞廣告」部分,其法律性質從立法當初的單獨行為說到修法後的契約說,懸賞廣
民法債編總論除了前面介紹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外,最重要的無非就是所謂的「契約」了。除了債編各論中的有名契約類型以外,其他債編各論中未提到的,所謂「無名契約」或是「混合契約」基本上只要不要有民法明文的一些禁止或強制規定(例如民法第71~74條),民法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都會承認這個契約
在上一篇文章【|第27話|債之發生-特殊侵權行為(上)】中我們介紹到了「共同侵權行為」、「公務員侵權責任」及「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侵權責任」,緊接著在本文章中,我們將以發生頻率很高的「僱用人的侵權責任」作為開始,而以「一般危險製造人的侵權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行為的結尾。在民法第188條以下的
特殊侵權行為是基於一般侵權行為的概念,隨著社會發展、科技資訊的進步或一般大眾的價值觀念改變所產生出來的新型態侵權行為,其特殊侵權行為的規定並不是只有民法中才有規定(民法第185條至第191條之3),另外在民法特別法亦有規定,例如消費者保護法中有規定商品責任與服務責任等。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徵的就是你 🫵 超ㄅㄧㄤˋ 獎品搭配超瞎趴的四大主題,等你踹共啦!還有機會獲得經典的「偉士牌樂高」喔!馬上來參加本次的活動吧!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本文探討甲乙雙方的契約問題,區分消費借貸與投資的法律性質。案例中,甲借款予乙及其後的投資安排引發爭議。透過民法相關條文分析,討論雙方的約定是否屬於合法契約,以及如何判定利息與獲利的合理性。最終,根據修法後的規定,考量當事人的權利與法律效果,提供清晰的解釋與建議,適合需要了解相關法律問題的人士參考。
Thumbnail
撤銷詐害債權及債權人之代位權,應該算是民法債編保全章節中,最重要的兩個法條了。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上述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在保險專業學習上,更不能忽略上開兩個法條之運用。
Thumbnail
買賣中古屋時,常見買賣雙方約定以「現況交屋」,假如買受人事後才發現房屋有瑕疵,還能向出賣人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嗎?
Thumbnail
本票裁定算是我國很常見的裁定,而欠債追討本票債權時,不少債務人會處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或債務人為了清償債務而處分自己財產。這時候外觀上看起來好像是「脫產」,法律上就會有一個問題:債權人拿到本票裁定後,債務人處分一部分財產,這樣有刑責嗎?
Thumbnail
前言 民法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固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亦屬於侵權行為,而法律對於債務不履行既另設有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不適用。 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自得擇一行使,僅關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於
Thumbnail
有契約就會產生義務,契約成立後,契約的一方對他方負有給付義務,或是雙方互相負有給付義務,這個給付可能是實體的東西,也可能是去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 民法第 199 條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如果違反給付義務,傳統民法學稱
我弟弟積欠銀行及民間債務;債務更生程序已於今年2024/5月中免責即債務一筆勾銷,全程由我代為聲請(法律專有名詞非申請)以下引述網路: 《 更生定義 》 債務人與債權人透過債務協商或法院調解後之下列兩種情況債務人均可向法院聲請「更生」: (一)協商或調解之結果不成立。 (二)
Thumbnail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裁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但實際執行上仍存在挑戰。本文探討法院裁定的影響及主流見解。
客戶一直拖延不付貨款、房客不繳租金、網拍客戶下單惡意不取貨、朋友欠錢不還,這些生活場景都可以提告詐欺罪嗎?其實並不是只要被騙了,就符合詐欺罪定義,不符合要件的會被檢察官視為「假性財產犯罪」而不起訴,以下先介紹詐欺罪的定義再以實際案例做說明。 (一)詐欺罪種類 詐欺相關的法律法條,規定在刑法裡面的
Thumbnail
前幾天開始是中小企業榮譽律師,便登入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瀏覽常見問題。發現有幾個關鍵字常出現:欠款、借貸與債權回收。趨吉避凶的法律思維課開始連載以來,有二篇熱門文章與借貸有關:「債務人借錢超過十五年,上法院一定要不回來嗎?」、「借貸契約你該知道的兩個關鍵,不然有借無還得不償失」,本篇延續前二篇。
Thumbnail
徵的就是你 🫵 超ㄅㄧㄤˋ 獎品搭配超瞎趴的四大主題,等你踹共啦!還有機會獲得經典的「偉士牌樂高」喔!馬上來參加本次的活動吧!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本文探討甲乙雙方的契約問題,區分消費借貸與投資的法律性質。案例中,甲借款予乙及其後的投資安排引發爭議。透過民法相關條文分析,討論雙方的約定是否屬於合法契約,以及如何判定利息與獲利的合理性。最終,根據修法後的規定,考量當事人的權利與法律效果,提供清晰的解釋與建議,適合需要了解相關法律問題的人士參考。
Thumbnail
撤銷詐害債權及債權人之代位權,應該算是民法債編保全章節中,最重要的兩個法條了。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上述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在保險專業學習上,更不能忽略上開兩個法條之運用。
Thumbnail
買賣中古屋時,常見買賣雙方約定以「現況交屋」,假如買受人事後才發現房屋有瑕疵,還能向出賣人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嗎?
Thumbnail
本票裁定算是我國很常見的裁定,而欠債追討本票債權時,不少債務人會處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或債務人為了清償債務而處分自己財產。這時候外觀上看起來好像是「脫產」,法律上就會有一個問題:債權人拿到本票裁定後,債務人處分一部分財產,這樣有刑責嗎?
Thumbnail
前言 民法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固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亦屬於侵權行為,而法律對於債務不履行既另設有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不適用。 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自得擇一行使,僅關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於
Thumbnail
有契約就會產生義務,契約成立後,契約的一方對他方負有給付義務,或是雙方互相負有給付義務,這個給付可能是實體的東西,也可能是去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 民法第 199 條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如果違反給付義務,傳統民法學稱
我弟弟積欠銀行及民間債務;債務更生程序已於今年2024/5月中免責即債務一筆勾銷,全程由我代為聲請(法律專有名詞非申請)以下引述網路: 《 更生定義 》 債務人與債權人透過債務協商或法院調解後之下列兩種情況債務人均可向法院聲請「更生」: (一)協商或調解之結果不成立。 (二)
Thumbnail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裁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但實際執行上仍存在挑戰。本文探討法院裁定的影響及主流見解。
客戶一直拖延不付貨款、房客不繳租金、網拍客戶下單惡意不取貨、朋友欠錢不還,這些生活場景都可以提告詐欺罪嗎?其實並不是只要被騙了,就符合詐欺罪定義,不符合要件的會被檢察官視為「假性財產犯罪」而不起訴,以下先介紹詐欺罪的定義再以實際案例做說明。 (一)詐欺罪種類 詐欺相關的法律法條,規定在刑法裡面的
Thumbnail
前幾天開始是中小企業榮譽律師,便登入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瀏覽常見問題。發現有幾個關鍵字常出現:欠款、借貸與債權回收。趨吉避凶的法律思維課開始連載以來,有二篇熱門文章與借貸有關:「債務人借錢超過十五年,上法院一定要不回來嗎?」、「借貸契約你該知道的兩個關鍵,不然有借無還得不償失」,本篇延續前二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