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八條條文

更新於 2021/07/29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刑事訴訟法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八條條文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6 月 1 6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1 0 0 0 0 5 5 3 5 1 號
茲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刑事訴訟法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公布
I. 第二百三十四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II.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III.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IV.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第二百三十九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第三百四十八條
I.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II.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III.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avatar-img
    0會員
    5內容數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洪唯展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增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百零七條 條文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6 月 1 6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1 0 0 0 0 5 5 3 1 1 號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公布 第一百十四條之一  I.前條第一項情形,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6 月 1 6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1 0 0 0 0 5 5 3 4 1 號 茲刪除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6 月 1 6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1 0 0 0 0 5 5 3 3 1 號 茲增訂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九條、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九十八條 之六、第一百三十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零
    增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百零七條 條文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6 月 1 6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1 0 0 0 0 5 5 3 1 1 號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公布 第一百十四條之一  I.前條第一項情形,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6 月 1 6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1 0 0 0 0 5 5 3 4 1 號 茲刪除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6 月 1 6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1 0 0 0 0 5 5 3 3 1 號 茲增訂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九條、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九十八條 之六、第一百三十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零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徵的就是你 🫵 超ㄅㄧㄤˋ 獎品搭配超瞎趴的四大主題,等你踹共啦!還有機會獲得經典的「偉士牌樂高」喔!馬上來參加本次的活動吧!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法官於去年作成的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言明,雖然關於唯一有責的配偶不能請求裁判離婚的規定並未違憲,但完全剝奪仍有過度限制的問題,而該判決作成至今,對於實務有何影響呢?
    〈憲法訴訟法〉第二節 迴避 第 9 條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咨請公布。 發文日期:113年06月05日( 台立院議字第1130702164號 )   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立法院第11 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   第五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公務員於立
    Thumbnail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定現行民法第限制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並不違反憲法對婚姻自由之保障,同時翻轉了法院長期以來的見解。
    Thumbnail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15日,預告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根據草案內容,未來於「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可望訴請離婚,來瞭解本次修法的緣由。
    Thumbnail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今天要來向大家分享,關於刑事訴訟法「交付審判」一詞修法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新修法議題。 一、修法目的: (一) 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民國112年6月21日經總統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第258-2
    Thumbnail
    臺灣在2020年5月的時候,大法官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的規定違憲,也就是通姦正式除罪化。許多人都在討論,外遇無罪以後,是否再也拿婚姻出軌者沒皮條。 不過,最近在新聞中看到有法官不承認配偶權,導致正宮吞敗的事件。到底法律上有沒有「配偶權」?難道背棄婚姻誓言的外遇者,都沒事嗎?
    Thumbnail
    漫長的民法財產法(總則、債編、物權)部分終於結束,接下來進入的又是一個全新的篇章,也就是「身分法」。民法的身分法部分包含了「親屬編」以及「繼承編」,其中親屬編內容是關於各種身分關係,如父母子女、夫妻、收養、結婚及離婚;繼承編則是在自身或家人親屬死亡後遺產的歸屬等。身分法的法條從民法第967條
    Thumbnail
    徵的就是你 🫵 超ㄅㄧㄤˋ 獎品搭配超瞎趴的四大主題,等你踹共啦!還有機會獲得經典的「偉士牌樂高」喔!馬上來參加本次的活動吧!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法官於去年作成的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言明,雖然關於唯一有責的配偶不能請求裁判離婚的規定並未違憲,但完全剝奪仍有過度限制的問題,而該判決作成至今,對於實務有何影響呢?
    〈憲法訴訟法〉第二節 迴避 第 9 條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咨請公布。 發文日期:113年06月05日( 台立院議字第1130702164號 )   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立法院第11 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   第五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公務員於立
    Thumbnail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定現行民法第限制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並不違反憲法對婚姻自由之保障,同時翻轉了法院長期以來的見解。
    Thumbnail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15日,預告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根據草案內容,未來於「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可望訴請離婚,來瞭解本次修法的緣由。
    Thumbnail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今天要來向大家分享,關於刑事訴訟法「交付審判」一詞修法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新修法議題。 一、修法目的: (一) 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民國112年6月21日經總統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第258-2
    Thumbnail
    臺灣在2020年5月的時候,大法官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的規定違憲,也就是通姦正式除罪化。許多人都在討論,外遇無罪以後,是否再也拿婚姻出軌者沒皮條。 不過,最近在新聞中看到有法官不承認配偶權,導致正宮吞敗的事件。到底法律上有沒有「配偶權」?難道背棄婚姻誓言的外遇者,都沒事嗎?
    Thumbnail
    漫長的民法財產法(總則、債編、物權)部分終於結束,接下來進入的又是一個全新的篇章,也就是「身分法」。民法的身分法部分包含了「親屬編」以及「繼承編」,其中親屬編內容是關於各種身分關係,如父母子女、夫妻、收養、結婚及離婚;繼承編則是在自身或家人親屬死亡後遺產的歸屬等。身分法的法條從民法第96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