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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賣斷作品的權利?我不要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由於畫圖到凌晨,今天起床後主要是處理行政事務,特別花時間在處理一份案子的合約。這份案子佔據非常多的時間,同樣地,我需要謹慎思考與閱讀它的合約。說老實話,我覺得許多業主的合約對於創作者來說,是非常不對等的。當然,我可以理解這些業主的立場,當他們擁有委託製作物的全部權利,即可自由使用、修改、再製、授權等等,對業主來說會方便許多。倘若我是業主,即使我知道創作很辛苦,我無法保證我不會做一樣的事。畢竟,假如我身為業主,大部分的時間會在發展自己的事業,可能不會有多餘的時間徵求原創者的授權。
反過來說,身為創作者,我認為賣斷自己的權利是對自身極度不負責任的行為。我的想法是,對創作者而言,作品就代表著「自己」。「自己」是個很複雜的概念,可能是「靈魂」,可能是「過往累積的經驗」,可能是「腦內的知識」,可能是「持續前進的時間」......不管如何定義「自己」,作品就是「自己」。那,什麼樣的情況下會把「自己的權利」賣掉?為了成為一名受人信賴且委託的創作者,要經過長時間的學習和磨練,可如果在每次接案時,皆輕易把這段日子以來累積的成果與自身切割,那麼到最後,這位創作者會剩下什麼(我想到了《印度豹大拍賣》這本好看的繪本)?因此,我傾向於採取授權。
我所說的賣斷權利,並不是只讓與著作財產權,而是連同著作人格權都由業主獲得,達成完全賣斷。基本上,著作人格權會跟著原創作者。但在某些時候,業主的合作契約內會明訂,作品完成時,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皆歸業主所有,且業主獲得著作人之地位。這種類型的契約,即是我今天有感而發的源頭。
身為創作者,報酬對我來說很重要,但,應該獲得的尊重,是更重要的。業主可以預算不高,但很多時候,我求的只是一個基本的尊重。如果在創作結束後便把一切權利都拿走,豈不像是達成目的後一腳把人踢開?這在電影裡,就是大反派。所以,我反對這樣的行為。那麼,我要更正第一段所說的話。當我成為業主時,我絕對不會做出不尊重創作者的行為。
關於著作權法,還有其法條在各種案例中的運用,我懂得太少,要學的還有很多。而這份合約,我仍然還沒有理出頭緒,應當怎麼做,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權益,我決定明天繼續研究著作權法和其他案例。倘若你有類似的經驗,也歡迎與我分享。
最後,分享這張圖,用以表達自己面對這社會時,偶爾的無所適從。
好了,晚安。

Boris Lee Illustration | 繪本創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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