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原因會造成「繼承權喪失」呢?又或者被繼承人如何不讓繼承人繼承呢?

2021/11/21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上次我們談到了撤銷贈與給不孝子的案例,順帶提到了要介紹關於「繼承權喪失」的法律知識,拖了好久,今天就來介紹一下吧!

常有人說「嚴父出孝子」,但也常有人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一個家庭的組成,要融洽的重點就是各成員都有默契的嚴守倫理的底線,一但超越,要再回復以前的狀態,恐怕就不容易了!

所謂的「嚴父出孝子」,重點在於父母在管教小孩時,不應放任小孩,應有所拘束,循循善誘,讓小孩知道怎麼做個價值觀正確且正面的人。而「家家都有本難念的經」,講的是家中總是會出個不合群、很有自己想法、不管別人、沒有同理心的成員,大家在日常相處上,當然就不容易,糾紛自然就會多。

為什麼拉哩拉雜講那麼多?因為如果當家裡父母的管教不周,又剛好有個不合群的孩子出現時,那「繼承權喪失」的適用機率就會大大增加啦!

時有看到新聞報導有「逆子」對父親或母親不好,小則虐待,大致殺害,要不是管教上從小就出了問題,不然就是孩子患有精神上疾病。當這樣的情況發生時,大多人想到的都是刑事部分的處罰,但另一方面,還有「繼承權喪失」的問題。

在我國繼承制度中規定了繼承權的「絕對的當然失權」、「相對的當然失權」與「表示失權」,分列於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至第4款、第5款。

像上面所提殺害父母親的情況,為絕對的當然失權,該殺害父母的行為人將喪失繼承權,且不會因為父母的宥恕(原諒),而不喪失。

而在實務上很常發生,見解標準也隨著社會價值而有所改變的,就是第5款「表示失權」的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從法條的內容來看,當然對於父母親毆打、傷害等身體上的虐待一定在本條規範內,那心理上呢?不無疑問,像是對於父母親不聞不問,避不見面,不扶養父母,讓父母很傷心,依據最高法院的見解,這樣也算是「重大虐待」。

但也要父母親有「表示」其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事,才會發生繼承權喪失的效果,若是父母親雖然有表示失權,卻沒有留下錄音、錄影或遺囑等證據,將來在繼承權上爭執時,恐難認定該繼承人有被剝奪繼承權。特別提一下,如果真的要作「表示失權」,請用「遺囑」來作,順便把財產分配一下,一次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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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5條》全文:
按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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