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別人帳號很好玩?罪可不輕啊!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在現代社會,由於線上遊戲、社群網站、通訊軟體及交友軟體的興起,因此衍生出來的法律問題也越來越多,尤其是因為「帳號」的使用所產生出來的法律問題更是千變萬化,其中以利用他人的照片、名稱等「假冒他人身份」開設帳號來進行網路上的活動是最為常見的。而在「假冒他人身份」進行網路活動可以切割為數個可能會構成的犯罪行爲,可能有「使用他人的照片作為自己的大頭照」、「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以他人的身份發佈言論」等!

一、使用他人的照片作為自己的大頭照

首先,關於「使用他人的照片作為自己的大頭照」,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等違法重製(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公開傳輸(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等罪,且也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0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二、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

在「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部分,大多開假冒他人帳號的行為人,都會將假帳號中的個人資料填入被害人的個人資料,以求讓其他人混淆其為被害人本人,而所填入的資料大多是姓名、生日年月日、學經歷、聯絡電話或Email等其他可以辨識特定人的資料),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稱的「個人資料」。此時,即損害到他人的利益,而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關於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的規範內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他人的身份發佈言論

最後,關於「以他人的身份發佈言論」,假冒他人身份的行為人開設假帳號的目的不一,有的是因為好玩、有的是因為想報仇,但由於所發佈的言論多與事實相違,或者公佈被假冒的被害人私密的事情,這是會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
在網路科技發達的現代,任何在網路上搜尋資訊、使用網路社群平台、通訊軟體或網路上交易等,無不與資訊法有關,是當代網路世代的人們必須要了解、認識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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