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認為只要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的車輛就會成立肇事逃逸,但這樣的講法只對一半,若交通事故無人傷亡,在法律上是不會成立肇事逃逸!
將汽車/機車停放在路邊,可能下車到便利商店買個飲料,回來卻發現車輛側邊多了個擦撞痕、車牌被撞歪,但肇事車主不見蹤影,筆者相信再怎麼有休養的人都會火冒三丈,甚至氣得要提告「肇事逃逸」。
但先拋開情緒,在法律上這種情況真的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刑法第185-4規定的很明確,肇事逃逸的前提必須要有「人死」或「人傷」的結果。
如果只是車輛間的單純擦撞,由於只存在車損,既沒有人死、也沒有人傷,在法律上來說不會有肇事逃逸的刑責!
但請注意,如果被害人坐在車上,因為擦撞而導致頭部撞到方向盤而受傷,那就算是「人傷」,肇事者逃離現場是有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的刑責!
在未有死傷的情況下,逃逸的人會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的行政責任:「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另外逃逸者也須負擔車輛毀損的民事責任。
建議發現擦撞的當下,建議通報警方並要求調閱監視器,查清肇事者後再進一步處理民事賠償問題。
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相當嚴格,並非只要逃離現場就會成立犯罪,如果沒有死傷的結果,那就只會是單純的行政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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