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駕駛汽車於夜間行駛,因視線不佳擦撞騎乘機車的乙,乙倒地受傷,但甲未停下車輛直接駛去,甲是否成立肇事逃逸罪?
說明:
肇事逃逸罪規定於刑法第185-4條,而實務見解認為,肇事逃逸罪的成立,必須犯罪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自己有撞死或撞傷人,在知道自己有撞死或撞傷人後,仍然決定逃離肇事現場,才會成立。所謂的主觀上認識,不以明確知道有人受傷或是有人死亡為必要,可以預見到自己有人可能因為自己受傷或是死亡,依然可以成立不確定故意。
案例中的甲,因視線不佳開車擦撞到乙,如果甲沒辦法發現,也沒有任何徵兆有感覺到自己撞到乙,那麼甲主觀上就對於自己撞傷他人沒有認識,就不會成立刑法的肇事逃逸罪。
提醒!
對於肇事的認識,並非車輛駕駛主觀上說不知情即可規避刑事責任,仍需依個案情況客觀論之,如藉由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畫面等證據來判斷,建議有車禍相關問題,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實務見解: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成立,在主觀上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為其要件。但此所謂「認識」,並不以行為人明知致人死傷之事實之確定(直接)故意為必要,祇須行為人預見因肇事而有發生致人死傷之結果,仍執意逃逸,亦即有不確定(間接)故意,即足當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