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偶而會在新聞看到某被告為了逃避刑事訴追或執行而潛逃出境,若是及早有對他作出限制出境或出海的處分或裁定就好了,雖然被告還是有可能利用其他地下管道潛逃出國。從前面的敘述可以知道「限制出境、出海」這樣的制度,就是為了要保全「被告」可以到案,讓刑事程序順利的進行,是屬於刑事訴訟法中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全程序之一,相較於其他保全程序,如羈押等,是屬於較輕微的手段,在審查上的標準也比較寬鬆。但仍舊有其法律規定的要件及相關規則需要遵守,若未遵守,亦會產生侵害人權的問題。
壹、限制出境、出海的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