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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話|羈押(四)羈押的撤銷與停止

更新於 2022/06/15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前言

終於來到「羈押」的最終回,由於這個主題的重要性高,且內容繁雜,希望多花個幾篇介紹,可以讓讀者有比較全面的了解。而在連續幾篇羈押地獄的最後,我們要來討論受羈押被告回復自由的情形,也就是「羈押之撤銷」與「羈押之停止」。

拾伍、撤銷羈押與停止羈押之不同

單從字面上觀察即可得知:「撤銷羈押」是一種使法院之羈押處分(向後)失其效力的情形;相對而言,在「停止羈押」的情形下,羈押處分本身仍有效力,但因某些事由的發生而暫時停止執行,必須施以替代性的處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待事由消滅而能再行執行時,則可能「再執行羈押」(依原羈押處分)。

拾陸、法定撤銷羈押與擬制撤銷羈押

依是否有撤銷羈押之法定原因存在,可以分為「法定撤銷羈押」與「擬制撤銷羈押」二者:

一、法定撤銷羈押

撤銷羈押之法定事由有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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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介紹完羈押的要件後,接著我們將介紹羈押的相關程序,法院在檢察官聲請羈押後,會對於其是否具備羈押的要件,進行審核,而在審核後會有三種結果的可能性,「駁回聲請」、「准予羈押」及「免予羈押」等。在羈押時,有其法定程式需要遵守,而對於法院所作出的羈押裁定,不論是被告或檢察官都可對其以抗告或準抗告的方
上週在討論完羈押的基本概念後,接著,我們要具體談談「羈押的要件」有哪些?換句話說,在符合什麼樣的條件之前提下,國家可以合法發動對特定人民的羈押權限?而之所以為「要件」,就是要全部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才會發生羈押的法律效果,不能僅以「重罪」作為唯一的理由,也不能僅以「有逃亡之虞」或「有湮滅證據或串供
每當社會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的時候,記者與民眾們最最最關心的就是對於被告的羈押有沒有獲准,但大多數的人卻常將羈押當成了入監執行,就算是再多的法普文章說明羈押的意義內容及要件,都還是很難導正這樣的觀念,可能是因為羈押這樣的制度有太多太濃厚的「處罰性」色彩在裡頭了,總讓人覺得當被告被羈押,幾乎就是有罪確定了
在刑事案件發生後,警察好不容易將被告移送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會在偵查階段中,對被告進行訊問。而在檢察官起訴後,案件就會繫屬在法院,法官在開庭時亦會對被告訊問之,並由書記官作成筆錄。訊問被告為的就是,可以從被告的口中直接地得到案件發生的經過、有沒有冤枉被告的地方,以作為證據方法的來源之ㄧ,好讓檢察官或
偶而會在新聞看到某被告為了逃避刑事訴追或執行而潛逃出境,若是及早有對他作出限制出境或出海的處分或裁定就好了,雖然被告還是有可能利用其他地下管道潛逃出國。從前面的敘述可以知道「限制出境、出海」這樣的制度,就是為了要保全「被告」可以到案,讓刑事程序順利的進行,是屬於刑事訴訟法中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全程序之一
國家為追訴犯罪時,為了保全被告、蒐集或保全證據,可能在法律授權下進行一定的強制措施,屬於干預人民基本權的行為,稱為「強制處分」;也由於涉及基本權之干預,必須符合憲法之「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中,最具代表性也最為人所知的,應該就屬於對被告之「傳喚」與「拘提」。本次我們先講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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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羈押分為一般性羈押、預防性羈押,兩者均須具備下列形式要件及各自之實質要件,方屬合法,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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