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很多人聽到羈押這個名詞,會下意識的認為羈押等於有罪,而害怕羈押這件事。那麼羈押是什麼?誰有權羈押?那些原因會被羈押?可以直接抓進看守所嗎?會被羈押多久?撤銷羈押跟停止羈押的差別在哪?出來了還會被抓回去嗎?被羈押的人還有救嗎?本篇文章將一一解決這些疑惑。
羈押是甚麼?
將被告拘禁於一定場所,如看守所,「防止被告逃亡」和「保全證據」,以完成訴訟並確定訴訟程序可以順利進行。 由此可知,有罪 ∕ 無罪並非會不會被羈押的判斷重點,縱使無罪,只要有逃亡、串證或滅證的可能性,一樣會被羈押。
羈押 v.s.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相同點:都是長期拘束人身自由的措施 相異點: 羈押:判決確定“前”的拘禁處分 徒刑:判決確定“後”的拘禁處分
羈押 v.s. 拘捕拘捕僅是短期、暫時性的措施,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且拘捕之目的通常是要訊問當事人。若訊問後要長期拘束當事人的自由,則會向法院聲請羈押。
誰可以羈押我?
只有「法官」有權決定要不要羈押被告,其他的人都無權決定,也無權干涉法官的判斷,所以請不要因為警察或檢察官說了那些話,就說了不利自己的自白。
那些原因會被羈押?
- 犯罪嫌疑重大
- 法定羈押原因(又區分為一般性羈押原因、預防性羈押原因)
- 羈押必要性
一般性羈押原因: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2)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預防性羈押原因:觸犯特定犯罪,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
可以直接抓進看守所嗎?
不行!如果抓人的時候違法,就不應該被羈押! 因為必須先經過合法的拘提、逮捕程序,才能向法院聲請羈押。
會被羈押多久?
案件在進入法院前的“偵查階段”:一次最長2個月,可延長1次 案子在進入法院後的“審判階段”:第一次最長3個月,之後可再延3次,每次最長2個月(原則,但有例外)
撤銷羈押跟停止羈押的差別在哪?
撤銷羈押:“羈押原因不存在”/羈押期間逾原審判決刑度
停止羈押:“羈押原因仍存在,但無羈押必要”,而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海)為替代手段,暫時停止羈押的執行
如果沒有逃亡的可能,也沒有串證的機會,就會撤銷羈押;反之,如果仍有逃亡的機會,但當事人犯的罪太輕了,就會停止羈押。
出來了還會被抓回去嗎?
撤銷羈押的當事人,不會再被羈押。
停止羈押的當事人,在符合特定情形,仍得再執行羈押。所謂的特定情形,例如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違背限制住居。
被羈押的人還有救嗎?
原則上,被告跟檢察官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抗告”、“準抗告”,請求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
作者介紹:
Dom
努力成為一位高效率和零失誤的訴訟律師
研究 #性侵害犯罪、#創傷後壓力症
處理 #家事案件、#民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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