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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話|羈押(一)羈押制度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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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每當社會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的時候,記者與民眾們最最最關心的就是對於被告的羈押有沒有獲准,但大多數的人卻常將羈押當成了入監執行,就算是再多的法普文章說明羈押的意義內容及要件,都還是很難導正這樣的觀念,可能是因為羈押這樣的制度有太多太濃厚的「處罰性」色彩在裡頭了,總讓人覺得當被告被羈押,幾乎就是有罪確定了,不然怎麼會被羈押呢。事實上,從羈押到有罪還有段很長很長的距離要走,被告縱使被羈押也不見得就一定有罪,至多就表示被告有成罪的機率,且尚有證據未搜集完成,是否真的有罪,則要看後續審判的進行狀況了。在本話,我們先暖暖身,讓讀者可以粗略地了解羈押的概念,再循序漸進地將內容完整介紹完,以下為本話的內容。

壹、什麼是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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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發生後,警察好不容易將被告移送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會在偵查階段中,對被告進行訊問。而在檢察官起訴後,案件就會繫屬在法院,法官在開庭時亦會對被告訊問之,並由書記官作成筆錄。訊問被告為的就是,可以從被告的口中直接地得到案件發生的經過、有沒有冤枉被告的地方,以作為證據方法的來源之ㄧ,好讓檢察官或
偶而會在新聞看到某被告為了逃避刑事訴追或執行而潛逃出境,若是及早有對他作出限制出境或出海的處分或裁定就好了,雖然被告還是有可能利用其他地下管道潛逃出國。從前面的敘述可以知道「限制出境、出海」這樣的制度,就是為了要保全「被告」可以到案,讓刑事程序順利的進行,是屬於刑事訴訟法中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全程序之一
國家為追訴犯罪時,為了保全被告、蒐集或保全證據,可能在法律授權下進行一定的強制措施,屬於干預人民基本權的行為,稱為「強制處分」;也由於涉及基本權之干預,必須符合憲法之「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中,最具代表性也最為人所知的,應該就屬於對被告之「傳喚」與「拘提」。本次我們先講講
在很多人對於訴訟進行的想像是「開完庭,法院就會判決」,但實際上法院要作出判決需要開很多次的庭,每次的開庭都有一定的任務或待辦事項需要解決,若是這次沒有解決,那也要在下一次庭期中解決。訴訟程序的推展,靠的就是期日與期間的運用,為的就是有效率地在一定時間內完成偵查或審判的工作。而在不遵守期日或期間的規定
「送達」在司法實務中是非常重要的,當司法文書(請見前一話「文書」)作成後,必須要送交到應受送達人的手上,才會發生一定訴訟結果,例如再議期間、上訴期間的起算、被告收受傳票而不到庭,將可能被拘提等,事關訴訟中當事人的權益甚鉅,不能完全略過,尤其是對於想要考取書記官的讀者們,送達一定是將來每天必須用到的知
前言 壹、文書的種類 一、公文書與私文書 二、送達文書及不送達文書 在刑事訴訟法中,對於公文書有規定「應送達」則為「送達文書」,例如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判決、裁定等皆為送達文書。而若是法律明文規定不須送達或沒有規定應送達者,即為「不送達文書」。而送達的相關知識,我們將在下一話中介紹。
在刑事案件發生後,警察好不容易將被告移送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會在偵查階段中,對被告進行訊問。而在檢察官起訴後,案件就會繫屬在法院,法官在開庭時亦會對被告訊問之,並由書記官作成筆錄。訊問被告為的就是,可以從被告的口中直接地得到案件發生的經過、有沒有冤枉被告的地方,以作為證據方法的來源之ㄧ,好讓檢察官或
偶而會在新聞看到某被告為了逃避刑事訴追或執行而潛逃出境,若是及早有對他作出限制出境或出海的處分或裁定就好了,雖然被告還是有可能利用其他地下管道潛逃出國。從前面的敘述可以知道「限制出境、出海」這樣的制度,就是為了要保全「被告」可以到案,讓刑事程序順利的進行,是屬於刑事訴訟法中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全程序之一
國家為追訴犯罪時,為了保全被告、蒐集或保全證據,可能在法律授權下進行一定的強制措施,屬於干預人民基本權的行為,稱為「強制處分」;也由於涉及基本權之干預,必須符合憲法之「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中,最具代表性也最為人所知的,應該就屬於對被告之「傳喚」與「拘提」。本次我們先講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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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羈押分為一般性羈押、預防性羈押,兩者均須具備下列形式要件及各自之實質要件,方屬合法,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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