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禁見,這是案件最慘的一個結果:蹲在看守所外,一般親友無法接見,等於處於與事隔絕的狀態!
法院在如果裁定羈押,也會一併決定要不要「禁止接見」,如果裁定了「羈押」+「禁見」,對於被告來說是最遭糕的結果,因為相當於與外界完全隔絕,同時也表示此案件情況頗為嚴重。
羈押禁見的話,被告的朋友及家人是不能到看守所接見被告,彼此間也不能寫信聯絡,相當於與世隔絕。
這時後只有律師可以到看守所接見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4條),所以律師也因此成為家屬與被告間溝通的橋樑(但請注意不是溝通案情,以免變成串證或洩漏偵查中案件的秘密,是會有刑事責任的)!
家屬如果替被告委任律師,除了可以接見被告之外,接下來的製作筆錄、以及開庭等過程,都會陪同被告在場進行辯護,除了確保程序上不會出現問題之外(警察或檢察官筆錄過程如果沒有謹慎面對,常常會造成後續難以挽回的錯誤),在羈押庭之前,就算是偵查階段,也有權利閱覽卷宗(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可以知道檢察官手上握有哪些不利證據,讓律師及被告有能力去應對接下來的開庭程序,是很重要的一項權利!
另外律師在此程序階段也有權利為被告爭取撤銷羈押或交保,並提出刑事答辯狀為被告澄清犯罪嫌疑。
就被告來說,仔細與律師溝通案情相當重要,律師才有辦法擬定最適合的答辯方向,這同時也是在為後續可能的審判程序打下重要基礎。
另外,在偵查階段偶爾會遇到警察或檢察官沒有通知律師到場的情形,一般會事前建議被告一定要爭取律師在場,否則一律行使緘默權,這是法律上正當權利的行使,切莫「覺得沒差」就直接製作筆錄,因為每一次筆錄過程都可能改便整個局勢,如果律師沒有在場,很可能就沒辦法正確判讀!
至於家屬另外能做的事情,除了可直接為被告委任律師(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不須被告本人簽名),另外也可以寄送生活費、書籍、眼鏡、健保卡…等物品,甚至是食物,不過因為安全或管理上的考量,每個看守所都會設立一些限制,例如每次寄送的生活費金額不能超過8,000元、書籍不能是精裝版本、眼鏡不能是金屬鏡框…等(可參考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的網頁),建議在寄送前要先與看守所聯絡、確認。
法院如果裁定交保,會酌定多少交保金,這個問題也是依個案而論,也沒有一定的標準,法院通常會衡量被告本身的資力、犯罪所得或被害金額而定,如果籌不出交保金額,法院則會繼續裁定羈押。
羈押是刑事訴訟程序中影響很大的強制處分,被告與世隔絕的狀況,往往會漸漸的讓被告失去判斷能力,進而作出錯誤的決定(例如隨意承認犯罪),建議應與律師謹慎討論與分析,才能提出最適合的辯護策略。
-
若有進一步的法律諮詢、訴訟案件委託及辯護需求,歡迎透過「Line」或電子郵件(lyr@jf-law.com.tw)聯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