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內容
NFT交易平台的法律責任?

2022/05/02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案例說明】

據報導,中國杭州互聯網法院有一起關於元宇宙平台侵權案,原告認為被告平台涉及「胖虎打疫苗」 NFT的鑄造及發布,侵害其著作權,訴諸法院求償 10 萬元人民幣。經法院審理後判決,認定該平台未盡到事前審查義務及事後的保護義務,就NFT項目方重製、傳輸等行為存有過失而構成幫助侵權行為責任,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與合理費用合計 4,000 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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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佑律師現為資鋒法律事務所所長、成果行銷有限公司法律顧問、北科大區塊鏈研究社社員,也是中華亞太智慧物聯發展協會理事、安承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訊長、比特幣及虛擬通貨發展協會會員。目前身兼方格子專欄作家與NoMoreLaw播客,以倡導「資訊法」的概念為職志,一心要成為資訊法的傳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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