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賠償」這字眼在車禍事件中很常見,雖然簡單來說是共同賠償的意思,但究竟要怎麼賠?其中的學問並不簡單!
「發生車禍可以同時向二人以上求償?」,筆者以下圖來說明:紅色的違停車輛擋住A車與B車視線,而A車超速衝出向口,導致A車與B車相撞,B車騎士受傷害,在此例中有肇事責任的是「A車」與「違停車」,B車騎士可以要求「A車」與「違停車」連帶賠償。但什麼是連帶賠償呢?
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同上圖的情況,「A車」與「違停車」既然共同是車禍的肇事原因,依法就必須同時負擔B車騎士的損害賠償責任。
連帶賠償,指的是請求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排列組合」求償的先後順序及金額(民法第273條第1項),例如上圖的情況,B車騎士如果損害金額是20萬元,B車騎士可以有下列選擇:
1. 向「A車」求償20萬。
2. 向「違停車」求償20萬。
3. 先向「A車」求償15萬、再向「違停車」求償5萬(或是兩車順序反過來、前後金額可調整,反正只要總額加起來是20萬就好了)。
因此我們可以得知,反正「A車」與「違停車」就是要針對這20萬元賠償負責,至於B車騎士要怎麼從這兩個人身上拿到20萬元,就依他的意思來決定。
如果B車騎士選擇向「A車」求償20萬,那麼「違停車」從此無事一身輕了嗎?
絕對不是這樣。否則對「A車」來說會很不公平,。
依民法第280條規定,「A車」可以向「違停車」主張這場事故要平均分攤賠償責任,因此可以要求「違停車」補償10萬元。
另外補充,民法第188條第1項雖然有規定老闆要為員工造成的損害負責,但在老闆賠償全額後,是可以向員工求償全額(第3項),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是不能主張平均分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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