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決外部成本並非只有寇斯定理可行,皮古稅也是行之有年並且極為有效的做法,不過在處理失業的問題上,「工作權交易理論」與課徵一定金額或比率的稅金相比,似乎更為有效率。
第十篇 工作權交易與科技稅之比較
文章總攬
1.「工作權交易」與「科技稅」之比較
2.「工作權」具備「生命權」與「財產權」的特質
3.小結論
工作權交易與科技稅之比較
如果把上一篇台積電及聯電的案例改為課徵「科技稅」,也就是課徵一筆稅金再透過政府分配給失業人口或弱勢團體,則結果又會如何呢?假設台積電的約當工作權數為35,635人,以台北市的貧窮線(17,668元/月)為得標金額標出,一年給付金額為75.55億元;佔台積電綜合損益總額約1.28%(75.55億/5,889.18億(110年綜合損益總額));如果以聯電為例,聯電應提供之約當工作權數436人,以台北市的貧窮線(17,668元/月)為得標金額標出,則一年給付金額為0.92億元,佔綜合損益總額約0.15%(0.92億/599.12億(110年綜合損益總額));如果針對綜合損益總額課以一定比率的科技稅,假設為3%,台積電應分配金額為176.68億(5,889.18億×3%),聯電應分配金額為17.97億(599.12億×3%)。以上相關數字彙整為下表,以便於觀察及分析。
分析:
- 工作權交易分配效率較佳:工作權交易可以針對約當工作權數為分配基礎,直接將資源重分配到需要的人手上,科技稅只能以營業收入或營業淨利為課徵基礎,政府收稅後再分配,有行政成本及課徵成本,導致科技稅有額外的分配成本。
2. 工作權交易不會產生扭曲跟矛盾:由上表可知,課以一定比率的科技稅會造成 淨利高的要多繳稅,淨利少的課的稅少,與僱用人員及個人的生產力多寡沒有 直接關聯,對於原本已經僱用較多人員,個人生產力較高經營績效較佳,淨利 多的公司反而更不公平,因此工作權交易的效果及效率都優於課徵科技稅。
3. 科技稅稅率難以決定:科技稅以定額或定率的方式向使用機器人的企業或機構 課徵,其缺點為難以決定應課徵多少稅,或以多少的稅率課徵才能達到最大社 會福利;而工作權交易以透過工作權交易平台以競標方式進行,競標金額高低 決定於失業人數及智能設備的數量,由市場供給及需求決定交易金額,更能達 到最大社會福利。
「工作權」具備「生命權」與「財產權」的特質
「工作權交易理論」的相關介紹已經來到了尾聲,理論發展的原點是,在工業4.0及AI的競爭下,要如何才能對「工作權」有所保障,在研究「工作權」的特性時才了解到,原來工作權不僅與生命權有關(無工作無以維生),還跟財產權有關(可以拿來交易),最後更結合了公共經濟學中的寇斯定理,讓「工作權交易」成為解決人類失業的解方,冥冥中「工作權」正是工業4.0及AI浪潮下,人類生存與發展的最後一道屏障。
結論
「工作權交易理論」的創造,是為了解決工業4.0與AI發展下人類可能面對的失業問題,雖然爭論尚未塵埃落定,但眼前仍有許多與「工作」有關的問題,失業、低薪、少子化......似乎除了政府補貼之外,已經找不出其他更有效的解決方案,眼下只有「工作權交易理論」足以解決當務之急。
這是一段奇妙的旅程,我不是經濟學家,也沒有法學專長,憑藉的只是高考時下了一些苦心,背了憲法全部法條,財政學則猜外部性理論會出題,如今陰錯陽差的將兩者完美結合。是的我是一個公務員,在梧棲國小擔任會計主任,在天堂一般的工作環境下,絞盡腦汁為下一代尋找出路,或許是杞人憂天,但也能是「生於憂患,死於安樂」,「工作權交易理論」真的能讓未來不同,您可以自由選擇工作到幾歲,不必擔心退休沒有收入,不必擔心孩子教養的經費來源,您只要想想,要怎麼才能活得精采,故事還沒結束,下一篇更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