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楊慎〈臨江仙〉:滾滾長江東逝水,浪花淘盡英雄。是非成敗轉頭空,青山依舊在,幾度夕陽紅?白髮漁樵江渚上,慣看秋月春風。一壺濁酒喜相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談中。(明•羅貫中《三國演義》開卷詞)
P2P網路借貸VS法律
美國法
1. 緣起
2006年,美國第一家P2P業者Prosper成立;2007年,Lending Club成立。2008年3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認為P2P平台業者銷售之Notes具有證券性質,故要求業者須向SEC申請註冊。(Prosper不理SEC,被SEC定爆;Lending Club聽SEC的話,趁機超車)
2014年12月,Lending Club在美國證交所掛牌上市,成為全球首位申請上市成功之P2P網路信貸業者。
2. 落幕
SEC依據1933年證券法(Securities Act 165 of 1933),介入監管P2P業者。
3. 監管重點
SEC破壞了P2P網路信貸之發展,其將大部分之P2P平台業者趕出此市場,並且終結此市場之進入。因SEC之監管,有效地迫使業者在開業之前去申請IPO。
台灣法
1. 緣起
2016年3月24日我國首家P2P網路信貸業者「鄉民貸」正式上線,引發國內高度關注其適法性、風險控管以及投資人權益保護等議題,特別係引起「金管會」熱烈關切。
2. 落幕
相較於第三方支付與群眾募資(股權模式),金管會目前「尚未承認」P2P網路信貸具有合法地位,但觀諸世界各國對於P2P網路信貸之發展經驗,亦不採絕對禁止發展之立場。
3. 目前
尚無專法可管(註5),P2P網路借貸平台業者於營運時,較可能誤觸,證交法22條1項「發行有價證券」、銀行法29條1項&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4條「收受款項」。
司法實務
案量過少(民事&刑事,僅檢索不到20件),無法具體分析。
評析
依央行2018.09.27「主要國家P2P借貸之發展經驗與借鏡」的報告資料(註6);以及台灣「LnB信用市集」執行長楊瑞芬,規劃要在2026年IPO的營運目標(註7)。綜合研判,台灣,應有90%以上的機率,最終會如美國SEC般,以證交法來規範P2P平台業者。原因是:
一來,除借貸市場的商業潛力驚人,規模過大,不可能徹底放任以外。
二則,P2P平台業者,如今,已非「單純提供媒合」,亦有涉入「收受款項」業務,更重要的是,LnB的核心服務內容,是利用大數據的技術,採集「非結構性資訊」,對借款人的信用做出類似「鑑價」的動作。這是傳統信評公司在做的事,EX標準普爾、穆迪、惠譽。因此,已讓借款人的「債務&信用」成為一種「商品」,並具備「債券」的屬性。(註8)
至於P2P借貸平台,朝「信評公司」的路線發展,到底好不好?
若往好處想:讓商品資訊變得更透明,有利於「債務」(債券)市場的流通,或可幫助更多有資金需求、無法從傳統融資管道取得資金的借款人。
若往不上不下的中間處想:2008年的次級房貸風暴,當初的三大信評公司,為了業績,給不良品賦予高信評,是金融風暴的幕後推手;台灣的P2P借貸平台業者,會否發生相似的「人謀不臧」情形,值得關注。
若往壞處想:就好比賭博的莊家,只要莊家自己不跳下去賭,單憑「抽頭、水錢」,是穩賺不賠、可細水長流的,但只要莊家自己「撩下去」,風險就變得相對不可控了;同理,只要P2P借貸平台釋出「商品」,因自身利益牽涉其中,為求把自家商品賣出去,自然無法避免球員兼裁判的情形出現、無法維持「超然於外」的立場,當莊家不再只是莊家時,這種商業模式,究竟能走多遠?我個人立場,是抱持懷疑的。
最後,單純發發牢騷,無關宏旨:去中心化,或許,只能是一種烏托邦式的念想。
PS:最後的最後,至於會有多少當鋪,尤其是地下錢莊業者,觀察到這樣的「商機」,穿上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外衣,讓自己變身成「網路業」,以避開管制。因缺乏數據支撐,我無法具體推斷。
註5:2018年1月31,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自2018年4月底「監理沙盒」上路至今,截至2021年6月底,累計受理創新實驗申請案15件,目前已核准9件,否准2件、3件業者自請撤回、1件補正中。其中已有5件已完成實驗出「監理沙盒」, 4件尚在實驗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