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娃娃機台本身雖然合法,但實務上常見一個問題:夾娃娃機內的物品價值低於保夾金額(例如保夾金額為1,990元、但物品價值只有500元),到底合不合法?關鍵在於「顯不相當」的認定!
合法的夾娃娃機,一定會設定「保夾」的金額,經濟部原本要求的保夾金額是1,990元,但經濟部在107年5月決議將金額降到790元(經濟部107年6月13日經商字第10702412670號函),但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如果是在過去評鑑為合法的「非屬電子遊戲機」的機台,仍適用舊的法規(即1,990元);只有在之後才通過評鑑的機台,才會受到新的限制(即790元)。
實務上常見一個問題:夾娃娃機內的物品價值低於保夾金額(例如保夾金額為1,990元、但物品價值只有500元),到底合不合法?
經濟部在過去曾對於合法的夾娃娃機提出「物品價值與售價相當」的要求:所定保證取物價格不可與機檯內擺放之商品價格顯不相當,例如:保證取物價格1990元,但擺放之商品為普通絨布小玩具、手機架、LED資料傳輸線、雷射筆……等,即與選物販賣機之對價取物性質不符(經濟部商業司105年6月20日經商字第10502061730號函)。
簡單來說,機台內的物品價值,與保夾金額相比,不能「顯不相當」。
不過我們仔細想一想,經營一台夾娃娃機,難道要讓台主無利可圖嗎?玩家自願透過夾娃娃機尋求樂趣難道付出代價不合理嗎?台主要付出的租買機台價款、內部貨物進價、店租、電費及娛樂稅等成本,不是也應該考慮進去嗎?每項物品的價值對每個人來說都是一致的嗎?
以上種種思考,告訴我們一件事情:「顯不相當」不是機械式的數字比較而已,甚至要要考慮很多商業因素,也因此實務上有諸多針對價值落差不小的案件宣告無罪(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37號刑事判決,保夾金額為1,990元、物品價值不到200元)!
實務上雖然針對夾娃娃機內物品價值的要求,放的很寬,但筆者也提醒:如果物品涉及到以假亂真、甚至是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違反商標法的物品,那就會成立其他更嚴重的刑事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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