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成離婚共識並不難,真正讓人覺得離婚難搞的地方是其他與離婚有關的權利義務,婚後財產就是其中之一。少給多拿是人人夢寐以求之事,尤其面對早已不愛的配偶,能拿到全部財產又不分給對方半毛就再好不過了。
但也有人明白既然自己分不到錢還有可能要分給對方(因為婚後財產比對方多),就乾脆把財產都移轉至他人名下。如果只是送給朋友那倒還有辦法依法討回,但捐贈他人的財產想拿回的難度就非常高了。如果真的發現另一方為了逃避被分配婚後財產將財產全數捐出,就只能摸摸鼻子隨他而去呢?
把錢捐出去後感到後悔,能要求慈善團體把錢退回嗎?
如果只是承諾捐錢還沒正式財產移轉,是可以隨時反悔不捐的,也沒義務履行約定或擔心因此被告或罰款。畢竟捐錢這行為本就該出於善意,突然不想捐了也無法強迫。
但如果是已經捐出去(錢正式脫離自己),想拿回來就有些難度了。除非能夠證明慈善團體機構把善款拿去做救助以外的事,否則錢都已經被拿去救助可憐人了,哪來的錢還能還給捐款人呢?
故意把財產移轉他人躲避婚後財產分配,該怎麼把錢討回?
為了逃避而把錢移轉出去是相當糟糕的行為,幸好
民法第1030-3條規定,離婚前五年內移轉出去的財產若影響到婚後財產分配,可將那筆金額給納入婚後剩餘財產分配範圍。萬一應該給錢的一方因為錢都送人了給不起,則可要求受贈與對象返還贈與。
這部分的請求權時效與大多相同,皆為發現後兩年未行使、超過五年內沒發現而消滅。所以在這邊會建議遇到類似狀況的讀者可盡早提出來捍衛自身權益,以免時間過了什麼都拿不回。
把錢捐給慈善團體,能主張離婚財產分配要求還錢嗎?
雖然離婚前五年內的贈與都應該算入婚後財產分配範圍,但捐助是出於道義義務,不應被包含在內,所以大部分的愛心捐款就算涉及離婚剩餘財產,都是無法退還的。
不過,法規本身僅對善意第三人無效,一開始就心存惡念想害對方離婚後分不到半毛錢而捐款,自無道義可言。縱然無法要求慈善機構把錢退回來平分,還是能主張那筆金額為婚後財產的一部分,要求對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