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人權

2023/02/22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人的權利究竟是誰賦予的?
寡頭政體的關鍵不是父子相傳,而是死人加於活人身上的一種世界觀,一種生活方式的延續 …… 黨所操心的不是維繫血統相傳而是維繫黨本身的永存。由誰掌握權力並不重要,只要等級結構保持不變。——喬治·奧威爾(George Orwell)《1984》
上面這段話將是我們理解“權力陰謀”能長久存在並得以實施的關鍵所在。我總是一遍又一遍的問自己,陰謀的最終願景是什麽?在我的《論權力》一文中,我們知道陰謀者最終的具體目標是權力。由此可見,建立一個由少數人絕對掌控的穩定機制或系統,來使他們所支配的權力最大化並長久延續下去,這應該就是那個終極願景。
一個穩定的權力機制或系統,可以被稱爲“政府”,而上面所描述的那種政府,實質上最終形式就是“共產主義極權”。陰謀者總是想要一個“大政府”,因爲他們太清楚,社會主義以及共產主義絕不是人性化的財富再分配系統,而是財富聚斂和控制的機器。但它最擅長的,還是控制人。
一直都存在一幫人,他們很起勁的呱噪著,說全世界的財富精英們最不願意見到的景象就是政府控制甚至擁有生產資料。我很懷疑這幫人的動機以及他們的來源,因爲正是那些控制世界的精英們“陰謀”策劃了把整個世界拖入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泥沼中,他們最為鼓吹政府控制生產資料和人。很明顯,只有財富是不夠的,必須要控制財富的創造者——人民。所以先是各式各樣的政府,然後創造一個大一統的世界政府來控制這些政府。
我知道,如果只是單純的堆砌上面這些論斷,很多讀者會覺得我只是個陰謀論小丑。我們還是從大家都能接受的源頭開始論述吧,那是什麽呢?是——人權(human rights)。
我們只能先來假設:所有的人都是有人權的。沒有人權,人類社會就會失去存在的根基。人權要麽是人類生而有之、無須證明的,要麽就是由什麽機制來賦予的,只有這兩種情況。而這兩種情況的根本區別,最先是由美國的建國先輩們進行了系統的論述。
上帝在賦予我們生命的同時也賦予我們自由。当我们不再相信这些自由是上帝的礼物时,一个国家的自由还能得到保障吗?——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美國第三任總統,《獨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
傑斐遜的意思很明白,人權是由造物主在創世時賦予人類的,所以生而有之。但這種論調無法得到唯物主義者的認可。他們認爲人類只是自然界衆多的無意識產物中的一種,因此人本身是沒有任何權利的。人權是由人類自己創造的政府通過法律賦予我們的。
這就引出了威廉·佩恩的著名觀點:“如果人類不接受上帝的管轄,那他必將淪爲暴君的奴隸。”佩恩是誰?他是17世紀著名的英國作家和拓荒者,在北美大陸開拓了後來以其命名的賓夕法尼亞州(Pennsylvania),是費城(Philadelphia)的奠基人。
在《獨立宣言》中一共有4個地方提到了造物主。然而隨著時代的變遷,當今的美國政府領導層竟然支持把政府事務和對神的信仰割裂開來。這一點在全世界絕大多數政府也都已經實施了(注:請注意,美國的建國先輩所倡導的有信仰的政府,與當今伊斯蘭國家的政教合一并不是一回事)。這樣一來,根據佩恩的觀點,人類遲早都會淪爲暴政的奴隸,而未來的獨裁者們會盡一切努力來杜絕信仰進入政府管理層。怎麽會這樣呢?難道一個完全世俗化的民主政府不能永久保護其公民的人權嗎?我將在本文中探討這個問題的部分答案,其它的會在《論自由》和《論政府》兩篇文章中詳細論述。
頗具諷刺意味的是,今天許多人權鬥士所依賴的《國際人權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s of Human Rights)就是建立在“政府是賦予人權的唯一合法主體”這樣一個觀點上的。1966年聯合國通過了這一公約,其中這樣寫道:
本公约缔约国承认,在享受国家根据本公约规定的权利时,国家可以对这些权利施加法律规定的限制……
該公約在聯合國獲得了包括美國在内的全票通過。其意義在於,聯合國中的所有國家政府都認爲人權是由政府賦予的,這些權利被各國的法律所限制,也就是説,政府既可以賦予本國公民以人權,也可以隨時通過法律拿走它們。根據這一公約,人類的權利是無法得到保障的,因爲政府可以修改法律讓某些權利消失不見。
這一弊端早已被美國開國先輩們的慧眼所識破。因此獨立宣言中有這樣一句話: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即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
這就是我前面提到的第一種人權來源——即人權神授。這些權利不可以被除了造物主以外的任何人或生命體以任何藉口剝奪或轉移。而在前面的另一種觀點中,人權由人類自己通過法律賦予自己,所以某個人或某群人可以通過法律奪走其他人的這些權利。
無論你支持哪種觀點,都不能否認一個基本事實,我們需要保護自己的權利不被他人限制或奪取。而最好的辦法就是一群人一起創造一個能力遠高於我們每個個體的代表機構,它有能力制止侵犯人權的行爲。我們通常把這個代表機構稱爲——政府。與此同時我們也必須認識到,賦予政府以保護人權的權力,同時也會賦予它濫用這個權力的能力,它有可能反噬我們的人權。
美國的開國先輩們自然是知道這種危險趨勢的,所以他們在撰寫了賦予政府權力的《憲法》的同時,也撰寫了《權利法案》,也就是最初的10條“憲法修正案”。這些修正案的目的就是要限制政府的權力,以防止它用權力來剝奪美國公民的權利。因此它們的措辭結構通常是這樣的:
  • 國會不能通過……的法律;
  • 人民的……權利不能被侵犯;
  • 個人的……不能被剝奪;
  • 被告人享有……的權利;
它們全部都是用來限制政府行爲的,沒有一條是限制公民權利的。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美國憲法并未限制政府賦予公民某些權利。它只是把造物主賦予的權利(人權,Rights)和政府賦予的權利(特權,Priviledges)做出了明確的區分:
  • 人權:無需獲得他人許可的符合道德規範的自由;
  • 特權:需要獲得政府機構許可并且符合道德規範的自由。
將這二者有意無意的混淆都會帶來可怕的後果。最著名的例子就是二戰期間的納粹政府,其領袖阿道夫·希特勒決定剝奪德國所有猶太人的生存權利。他簽署了一系列政府法令,屠殺了600萬猶太人。當時很多手上沾滿鮮血的德國人都認爲自己只是在依法辦事,自己的殺戮行爲是合法的。因此本來是造物主賦予的生存權利,在那時的德國就不再是一項權利,而是某些人的特權。這些人實際上擁有政府頒發的生存許可證,這些許可證隨時都可以被政府收回。這是多麽荒唐可笑的事,卻在人類歷史上重複了無數次。
説了這麽多,應該要總結一下造物主賦予人類的基本權利了,其實不説你也會知道:
  • 生存的權利;
  • 享受自由的權利,
  • 擁有私人財產的權利。
這三項基本人權歸根到底就是人類享受生命的權利,這是人類本性的必然結果。人必然會感到飢餓,所以需要食物以維持生命。如果沒有權利保留自己的勞動果實(私有財產),最後肯定會餓死。人類不僅應該有保留私有財產的權利,還應該有通過勞動創造私有財產以延續和享受生命的權利(自由)。
政府不一定要通過殺戮終結一個人的生命。只要剝奪他的自由,剝奪他的私有財產,這個人也會最終失去生命。這種事我們還見的少嗎?
在對於“墮胎”是不是人權的爭論中,反對墮胎的團體就認爲,如果政府將墮胎合法化,也就是讓那些“不想要”孩子的準媽媽自己決定扼殺腹中的胎兒,這與希特勒“不想要”猶太人所以剝奪他們的生存權是完全相同的情況。支持墮胎的人士最終發現無法反駁這一點,於是他們只能在“胎兒是不是生命”這方面做文章。
共產極權國家則喜歡剝奪人們的“私有財產權利”,這也是“共產”這個詞的來源。
最後我還是用名人名言來結束這篇文章吧,這是我很喜歡的一段關於私有財產的論述。
財產是勞動的成果,君子愛財,財產亦是世界上積極的善。一些人應該富裕起来,説明其他人也有富裕起來的可能,這情形鼓勵著各行業和企業的發展。 無家可歸之人不需要去拆别人的房子,而是要勤奮的工作,为自己也建造一座,然後以身作則,確保自己所建的房子不會受到暴力侵害。——亞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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