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2號(民國11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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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教室日誌與學生出席登記表的意義?

一、事實概要

原告(教師)於109學年度第1學期為被告學校3年4班每星期一第7節家政課之任課教師。

教育局派員於該學期期末至被告進行視導,認被告(學校)每星期一下午第5節至第7節技藝教育課程實施期間304班林姓學生未參加技藝教育課程,應在原班依課表上課,而原告(教師)未依課表到班授課,卻於教室日誌簽到並偽填授課進度。

但本案經該校考核委員會進行兩次開會討論,對於原告(教師)並沒有給於任何處分,而是校長依據考核辦法予以改核。

校長改核理由為:「109學年度第1學期,於技藝教育課程實施期間,未依課表到班授課(每週1節),顯屬曠課,且有無授課事實,仍於教室日誌簽到、偽填授課進度等情,又領取薪資,已屬不當得利」,並予以「記過一次」。

白話:

校長依據教室日誌以及學生出缺席點名單兩個部分,進而認定該位教師並無具備出席課堂授課之事實,雖然考核委員會認定沒有問題,但校長依規直接改核為記過一次。

二、法院認定

(一)、學生以及巡堂人員記錄

1、調查小組詢問林姓學生

經調查小組詢問在法定代理人陪同下的林姓學生,許多細節記憶可能沒有非常清楚。

但法院最後衡酌林姓學生係在事發後一段期間始接受調查訪談,受限於人之記憶、言語表達能力及詢問者提問方式,自難期待其能完全詳述所經歷之事實,縱其對上課內容、評分標準等細節之陳述未能鉅細靡遺,抑或其陳稱原告曾於授課後令其自習、未指派作業等授課密度不足情形,仍不能憑以逕認原告即有原處分所載未到班授課之曠課情事。

2、該校巡堂紀錄

參以被告依其巡堂實施計畫規定安排有定期及不定期巡堂人員等情,且按照巡堂結果,並無任何教師曠職,而這個紀錄亦經過巡堂人員簽名確認。

(二)、教室日誌、學生出席登記表

1、教室日誌的運作

然被告教室日誌係每學期初由教務處統一發給各班學藝股長,並指導學藝股長填寫後交由教師簽名,並於每週五將教室日誌呈給導師簽名後繳交教務處每週五檢核並由教學組長及教務主任核章後,由各班學藝股長於隔週一早上領回;

2、出缺席登記表

學生出缺席登記表則係每週1張,副班長於每週一早上7點半至學務處領取早自修點名表及學生出缺席登記表,早自修結束後,各班副班長回報各班出缺席人數,並繳交導師點完名並簽名的早自修點名表回學務處,再於次日早上7點半領取早自修點名表,每週五放學後,各班副班長須繳交學生出缺席登記表,由學務處統一保管等情。

足認前揭文書均非由教師保管,並有交由各班學生保管填載後始由教師簽名之情形,此與304班林姓學生前揭訪談時之陳述大致相符;

3、出席表與教室日誌的意義

衡酌學生出席登記表之設置目的在使校方控管學生出席狀況,而非作為教師授課簽到之用,以被告109學年度第1學期每星期一下午第7節技藝教育課程實施期間,304班僅有林姓學生1人應在原班依課表上家政課之情形,授課教師未在學生出席登記表教師簽名欄簽名之原因可能多端,尚難僅憑原告未在學生出席登記表簽名,或憑教室日誌之字跡、填載教學進度方式,逕認原告即有在上開期日未依課表到班授課仍簽到及偽填授課進度之情。

(三)、結論

被告(學校)亦未能提出其他客觀證據資料足以證明原告確有原處分所載懲處事由,故被告上開抗辯,尚難採憑,不足作為不利於原告認定之依據。

難認原告確有原處分所據之懲處事由,足見被告110年5月11日109學年度第6次考核會及110年5月18日第7次考核會對原告懲處案均作成不同意懲處之決議,是合理合法的。

三、法院判決:原記過處分撤銷

四、個人想法:

(一)、針對前校長:

校長來亂的!雖然這個校長後來因為其他事情被迫回任教師,還是要說是來亂的。

學校是個機關,就是依法行政,校長與兼行政的教師,更直接被認定為公務員,更有依法行政的責任與義務,學校並非屬於校長個人可以一手遮天。

合議制會議的建立,一方面是為了讓最後的決議可以盡可能的客觀;另一方面也可以減輕校長的責任與壓力。(這是制度面的解釋,至於人治面,就不是我這邊可以解決的)。

所以,諸位校長們,您是教師兼校長,領得是『教師的薪資』加上『校長職務的加給』,學校是大家的,每個位置都很重要,沒有誰比較重要,沒有誰地位比較高,沒有導師跟專任,學校是有辦法運作??

不要用教育愛來要求導師、專任,因為這樣的作法是用來掩蓋自己比他人高的心態,因為這是不對的!!

兼行政的教師也是,是「兼」,在校內沒有官位,只有每個人做不同事情。這個概念,很重要,也是校內穩定與平和的核心。

(二)、針對現任校長

其實如果看到相關紀錄之後,其實應該是可以撤告的,以維護校內和平。

但不是說每個件事情都為校內和平而不追究,如果像這件事情明確到連上課的學生都說老師有在教室,如此,應該可以撤告了。

但我也相信現任校長有壓力,或許是來自更高層的壓力,畢竟這個案子是教育局認為教師曠職,且教師訴願被市政府駁回的案子,如果校長直接撤告,不就等於證明市政府是錯的嗎?可見校長有壓力啊!

因此,唯有透過法院的判決,才可以讓高層認為-就是這樣,我們錯了!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校長難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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