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士國簡字第2號判決(民國111年08月12日)

2022/09/11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教師的輔導管教界線?
【案件簡易事實】
學生之所以罰抄課文三遍,原因分別係上學前未量體溫、未繳交數學複習卷及上課學丁師說話。但學生還是不想寫。嗣學生主動提及以下課時間及打掃時間分批走樓梯10趟,替換罰抄課文3遍之輔導管教,
【法律問題】:
1、教師能否處罰學生抄寫課文?
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認為:
教師處罰學生抄寫課文,或屬教師教學專業範疇,惟仍須檢視教師處罰學生之動機,是否具關連性、合目的性及與比例原則相符
【結論】:士林地院認為可以,但唯須檢視相關的原則。
2、能否採用讓學生上下樓梯的方式進行管教?
本院查本件丁師僅以原告上學前未量體溫、未交數學考卷、學丁師說話等行為即處罰原告抄寫課文3遍(第七課1遍;第八課2遍),未慮及以此方式處罰原告前,選擇其他有助於目的達成之方式,諸如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家長協請處理以避免往後學生忘記測量體溫或攜帶作業,即逕自以此方式處罰原告,致原告未能於課堂與課堂中間之下課時間,前往廁所、或飲水或自由走動、舒展身體,精神獲得適足之休息時間。
惟本院審酌丁師係領有專業證照之教師,於原告為此提議時,按理應發覺此一處罰方式並不妥適,且「上下樓梯」為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所列表禁止之處罰方式,縱上開替代方式是由原告所提議,惟此替代處罰方式既經丁師所同意,自不能解免丁師責任,丁師上開行為自屬不當管教,且丁師於原告受此方式處罰時,命其他同學在一旁監督照護,堪認丁師此舉確屬確屬違法執行職務並侵害原告身體、健康、自由及名譽等人格權,故被告就此自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結論】
士林地院認為不行,除了因為還有其他的輔導管教方式之外,主因是上下樓梯為《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所表列的禁止管教方式。因此,學校必須負起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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