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第1120005711號(民國11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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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沒核准的調課等於曠職?


一、事實經過

教師以有連堂需求為由,經與該班科任教師私自協調後,填具調課申請表,惟未經簽准,未完成調課程序,即私下調課1節。

經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核予申訴人申誡1次之懲處。申訴人不服,於112年1月12日提起申訴。


二、申評會怎麼說


(一)申訴人確有私自調課事實:


學校認為教學正常化訪視時,有明確指示查核重點之一為學術課程2節連排情形,學校除實作課程科技領域有需求,並提案經課程委員會同意,學校課程計畫書業經教育局審查通過。

然校長未同意調課,惟教師卻私自實施調課,顯違反學校調課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申訴人經確認有私自調課行為,事實認定並無疑義。


(二)學校考核會組成不合法:


依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教師會代表為考核會之當然委員,學校教師會成立後,依規定即應指派代表擔任當然委員,參與考核會之審議。

除「未籌組教師會」之學校,考核會可不置教師會代表外,如「已成立教師會」之學校,自應由學校教師會指派代表擔任當然委員參加考核會,始為適法,否則該考核會組織之適法性,即有疑義

查本件原措施作成時學校考核會委員名單,委員組成中並無教師會代表為當然委員,惟查學校教師會自85年5月15日起成立,並無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1項及第59條第1項規定宣告解散情事。

故學校考核會當然委員中未有教師會代表,其組成核與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未合,原措施爰應予以撤銷。


(三)學校未依學校調課注意事項規定之違反效果處理:


依學校調課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自行調課者,以曠課登記,並由教務處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依規定列入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

故有違反前開規定者,學校應據以按前開規定程序辦理;查相關法規與學校調課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並無以同一事由即應送學校考核會按平時考核予以懲處之規定。

簡單說,只能按規定列入年終考核,不能算入平時考核。這樣的話,應該還是不能私下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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