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債務如已經發生遲繳之情況時應該怎麼辦?』以及『協商還款清償後還有可能恢復信用嗎?』提供個人經驗給有需要的網友做後續處理上的參考
- 個別協商:主動致電給債權銀行的客服單位,詢問能否將目前的貸款申請『延期繳款、或者再延長還款期限降低月付金』;信用卡部分則是可否轉換成『一般分期付款』按月攤還(信用卡將停用)。
- 前置協商:若個別銀行無法接受延期、延長還款期等要求,可搜尋『銀行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查詢專區』~透過此網站、準備相關文件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後續還款申請。
- 若債務累積金額過於龐大,或家庭緣故、健康等因素無法攤還,可透過某些相關法律輔導協會(法扶會~免費諮詢)幫助,以獲得後續處理債務的相關資訊。
- 銀行公會消金案件債務協商/消債條例前置協商註記 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或「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及債務人與債權金融機構簽訂之協議書內容,
(一)前置協商不成立:「結案日」 起加6個月。
(二)前置協商成立: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加1年。
(三)毀諾未清償:自毀諾日起加3年。
(四)毀諾後清償:全部債務清償日起加1年,但不超過毀諾日起加3年。
(一)個別協商成立者:自協商成立日起,至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止。
(二)個別協商毀諾/終止者:自毀諾/終止日起加3年,惟不超過個別協商協議書約定之清償日。
(三)個別協商毀諾後逕行全部清償該筆債務者:自該筆債務清償日加1年,惟不超過該筆債務毀諾日加3年。
正常還款完畢且等待註記揭示期結束,仍會回到最原始的『信用空白』階段;屆時僅需辦卡重新培養信用即可恢復與銀行間的借貸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