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要怎麼告才能拿比較多錢?侵害配偶權就是通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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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姦除罪前,有不少受害配偶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然這樣的確很方便,還可以省下一筆民事的裁判費。但像通姦罪這種比較簡單的案子,通常都是由刑事庭法官一併審理。
  即便憲法第80條要求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應該就事論事。但民事賠償案件中,法官本來就該依照自由心證審酌賠償金額。無奈總有些法官會認為「在刑事上已經判無罪了,配偶權似乎也沒甚麼被侵害到,就罰少一點吧!」或「第三者都已經要被抓去關也反省過了,而且又是個沒什麼錢的初犯,損害不大,不用罰太多。」不管通姦罪有沒有成立,從民事賠償的觀點來看,對被害人來說都不是好事啊!只是法官不會這麼明白說出來,所以受害者不知道會被判賠這麼少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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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後,侵害配偶權崛起?民事責任可怕在哪?

  通姦除罪後,侵害配偶權的案子就全部交給民事庭法官審理。這麼一來法官也比較不會受到刑事判決結果影響,可以更客觀決定賠償金額。甚至因為通姦已經除罪化,民事庭在決定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時,會加重額度,以彌補已廢止的刑事懲罰。
  對愛錢的現代人而言,相較於以往能拿到更多金錢賠償,何嘗不是好事呢?而侵害配偶權的兩人要支付的賠償也會比之前更多,比起坐牢和罰金,高額賠款的殺傷力反而更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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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構成侵害配偶權?結婚後完全不能跟異性說話嗎?

  只要客觀上會讓他人產生身份錯亂的行為都應當屬之。比方說,我們走在路上偶爾會看到一男一女手拉著手一起逛街,大多數人都會下意識地認為他們若不是親人就是男女朋友或夫妻,但其實那對男女其中一人或兩人的配偶另有其人,當時牽手人是第三者,這樣對真正的配偶來說就已經算是配偶關係遭到侵害了。
  所以,不管是「接吻」、「傳情話」、「在FB上放閃」,甚至是已經除罪的「通姦」,只要覺得自己的配偶身分受到他人威脅,即便只有一點點,都算是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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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的證據有什麼?不能請警方破門該怎麼蒐證?

  民事庭的法官會依照過往經驗來評斷配偶權受侵害的程度,並決定賠償數額。但隨著科技進步,外遇方式一直在改變,以往只能透過簡訊或書信傳情,現在還有Line、FB……等各式各樣的通訊軟體,法官也不見得每個軟體都用過,根本不知道實際的侵害程度。
  所以證據真的很重要,尤其是這種決定權完全落在法官上的侵害配偶權案件。證據當然是越多、越狗血,對侵害配偶權越有利。對一段配偶關係傷害最深的當然還是「通姦」,所以現在就算捉姦在床告不成罪,還是可以拿到民事庭向對方請求賠償。
  通姦罪廢止後,以後懷疑配偶在汽車旅館與偷吃對象歡愉,也無法請警方協助破門,加上自己偷裝監視器或錄影設備存證還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所以現在提告的證據不外乎就是「口頭承認」、「約會逛街照片」、「不小心看到的對話紀錄」。雖然這些證據當然也是可行的,但解釋的空間實在太大,甚至還很容易被推翻,得到的賠償金也不會如往常那般理想。不過蒐證的辦法還是有很多,依然可以發訊息與本站專員討論,由我們來一對一教您合法蒐證給渣男渣女一個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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