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亡的實況:德蘭莎拉
1951年5月23日達賴喇嘛與中國簽訂〈十七點協議〉後,中國進軍圖博,屠殺喇嘛與圖博人。1959年達喇嘛離開西藏流亡印度。印度幾經考慮後成為接納圖博流亡政府的接受國。圖博流亡政府正式在印度政府之下的德蘭莎拉成立。
問題是,流亡政府與流亡生活的面貌為何?政府有怎樣的權力?人民擁有國籍嗎?圖博流亡政府與印度政府是怎樣的關係?藉著此次位於復辟的「中正紀念堂」的展覽「魂牽雪域半世紀─西藏宗教文化特展」(2009.07.01~07.30),對圖博流亡政府做一概述。
印度在大英帝國內具有非常特殊的地位,聯合王國女王(國王)身兼印度女皇(皇帝),並以大謁見展現其權威。對印度的日常統治,則由印度大總督代行。根據我個人的推論,過去圖博與聯合王國的條約(包括1904年的〈英藏條約〉等),都是由印度總督出面簽署的。根據這個緣起,再基於國際法「國家繼承」的原則,過去聯合王國保護圖博的責任,在印度獨立之後,或實際上是「大印度」(Greater India)獨立為印度、巴基斯坦、緬甸、斯里蘭卡等之後,由印度繼承了聯合王國對於圖博的條約責任。因此,印度成為圖博流亡政府的接受國有法制上的原因。但是,在印度剛獨立不久即承受此國際責任,印度政府當時仍然踟躕再三,從而在1956年拒絕了一次。從1904〈英藏條約〉後,圖博人到印度不需要護照。
1959年達賴喇嘛出亡印度,印度正式接受圖博流亡政府(Central Tibetan Administration of His Holiness the Dalai Lama)設在德蘭莎拉,然而因為是流亡政府,雖然擁有政府的型態,卻不擁有如正常政府般的職權。
圖博人大量流亡印度,印度政府安排這些人居住在印度各地。居住的型態是形成聚落但並非與當地印度人隔離。可以擁有動產,可以於銀行開戶存錢匯款,但不得擁有不動產。
1963年(?)之前到印度的圖博人以及其後代,可以獲得印度各省政府(並非聯邦政府)所發的「拘留證」(Indian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for Tibetans , RC)。之後來到印度的,就無此待遇。1963年達賴喇嘛頒布一份基於〈世界人權宣言〉的民主化憲法草案〈流亡藏人憲章〉,組織由流亡印度的難民選出來的西藏流亡議會,並由西藏國會選出西藏流亡政府。
但是,流亡政府下的人民是沒有國籍的,為旅行的人權,印度政府對德蘭莎拉下的圖博人發行「無國籍的難民旅行證」(Identification Certificate, IC),就是「護照」。圖博人要出國,申請書要遞交德蘭莎拉政府,再由其向印度聯邦政府申請簽發。除了中國之外,世界各國都承認此一文件並據此接受簽證申請。流亡圖博人到了國外,就接受印度大使館與領事館的管轄與保護。達賴喇嘛出國訪問與弘法,也是持此印度政府所發的「無國籍的難民旅行證」(IC)。
另外,圖博流亡政府對圖博人並無徵稅的強制力,只基於向心力簽發稱為「綠皮書」(the Green Book)的「流亡圖博人納稅手冊」,圖博人繳給流亡政府的稅金約每月1美元(46盧比)。自願承諾並捐款給圖博流亡政府的外國人,可以成為「藍皮書」(the Blue Book)的擁有者。
由於一個地理空間有兩個政府,因此會產生「向誰納稅」的問題。圖博人在印度,會向德蘭莎拉流亡當局納稅,因為圖博人通常收入不豐富,因此常達不到印度政府的納稅標準,從而多數人不必向印度政府納稅。假使收入達到印度的課稅標準,必須向印度政府納稅。
圖博人在印度的生活是聚居但並非封閉,因此會出現與當地印度人的生活交往,以及隨之而來的治安與民事、刑事等法律關係。圖博人雖然有自己的政府,但卻必須接受印度法律的管轄。圖博人相互間只能在印度法律無規定的範圍,接受流亡政府象徵性的司法部門的管轄。因為,圖博人並無警察權,故法院的判決也無法強制執行。這是流亡政府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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