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
The issue that Japan representative on Taiwan Ambassador SAITO has said that Taiwan status is yet determined seems not ended.
United News and others keep saying that Japanese courts decisions, including Tokyo High Courts of 1959.12.24 and Osaka Local Court of 1960.06.07, clearfied that Japan renounced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o ROC in Treaty of Taipei of 1952.04.28. Hence China, either ROC or PRC, has legitimate right to OWN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he report also noted that Japan government has deposited the case into UN deliberately or UN has listed the case as an example of “succession of state” as Professor Honda Chiu wrote.
真的不死心呢,繼續炒這新聞:齋藤道歉遲 總比沒有好。報導中提到日本東京高等裁判廳、大阪地方裁判廳的判決,以及更勁爆的「日本政府為昭大信,還把這個判決結果,送往聯合國儲存」、「送往聯合國存參的文件」。其實,其實這是來自2004年丘宏達的一篇文章(如下)所提及「收錄由聯合國出版之國家繼承資料中」。
此事牽涉〈台北和約〉生效與台灣人國籍的變動,卻未曾涉及1972年9月28日〈台北和約〉因為日中建交而「失去意義」對台灣人擁有ROC國籍的效果。報紙文章,未著名出處,真假未辯,特別是「案例」與聯合國「送存」。independent researcher能力和資源有限,並未發現文章中的判決,也無異類的「送存」。網友有機會不妨上天下海幫忙查一下,以免以訛傳訛。
【相關閱讀】
齋藤道歉遲 總比沒有好:http://udn.com/NEWS/OPINION/X1/5012682.shtml
日本裁判所:http://www.courts.go.jp/search/jhsp0010
Google Japan:http://www.google.com/intl/ja/
「中日和約」締結國為中華民國與日本
日本法院判決說明台灣已歸屬中華民國
但當時的時代背景為由於會員國為誰代表中國而爭論不休,為避免延誤議程,故中華民國並未被邀參和約,在這種情形下,依條約拘束締結國原則,中華民國並未簽署和約,當然對中華民國沒有拘束力。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的中日和約。因日本堅持以舊金山和約為藍本,而當時中華民國政府退守台澎,國際局勢不利,只有對日讓步,所以中日和約只承認依照舊金山和約規定,放棄台澎,卻未明定台澎歸還中國。但和約既在中華民國的台北市簽署,締結當事國為中華民國與日本,日本雖未明言台灣及澎湖群島交還給中華民國,但其降服文書既已接收波茨坦公告中實施開羅宣言之條件,則當無疑義。 而且和約中有些條款是以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為前提,例如第10條規定:「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之居民…。」中日和約的照會中也說:「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或將來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關於「台灣地位未定論」方面,其實自中國光復台灣到1950年6月止,並沒有什麼「台灣地位問題」,有的只是中華民國與中共之間的內戰問題。因此,美國國務卿愛契遜在1950年1月5日的記者招待會中說:「中國已經治理台灣4年。不論美國或其他盟國對於該項權力與佔領,均未發生疑問。當台灣變成中國的一省時,無人對他提出法律家的疑問。」而且必須指出,在1941年12月9日中國對日宣戰時,就宣告廢除了中、日一切條約,馬關條約當然也在內。1952年4月28日簽訂的中日雙邊條約再度確定這個事實。所以在法律上日本統治台灣的根據-馬關條約 - 在1941年12月9日就失去了,台灣自應恢復其在馬關條約前的地位,及恢復為中國領土。 此外,雖然中日和約並未規定台灣歸還中國,但有幾個日本判決做出了這種解釋,說明台灣已歸屬中華民國。1959年12月24日東京高等裁判廳對賴進榮一案判決中說:「至少可以認定昭和27年(1952)8月8日中日和平條約生效以後,依該條約之規定,台灣及澎湖諸島歸還中國,台灣人依中華民國之法令擁有中國之國籍者,當然喪失日本國籍,應以中華民國之國民待之。」1960年6月7日大阪地方裁判廳在張富久惠告張欽明一案說:「至少可以認定為在台灣之中華民國之主權獲得確立之時,亦即在法律上發生領土變更之昭和27年(1952年)中日『和平』條約生效之時,即喪失日本國籍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賴進榮案並已收錄由聯合國出版之國家繼承資料中,可見日本態度相當明確。 綜上論述,開羅宣言與波次坦公告均係有關國家元首或政府首長會議後產生的文件,具有國際法效力。而台灣為中華民國之領土也是毫無疑義。(丘宏達/世界國際法學會常任副會長【美國馬里蘭州】 93.11.20 聯合報 A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