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的永恆日記

2023/05/02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還記得一則感人國際新聞嗎?
一名美國老太太參觀二次大戰的文物展,有一名士兵遺留下來的愛情日記。
士兵在日記裡提到,那本日記要交到某個女孩子手裡,而那位老太太蘿拉, 正是那個士兵當時的戀人,老太太不禁老淚縱橫, 七十年過去, 那本日記終於能與她相遇。
可是為什麼那本日記在士兵陣亡後,沒有被送到她的手裡呢?
我的印象是,,當事人的姪子怕她太難過,所以沒有把這日記交給她,所以老太太不知道這件事,當年還是很年輕就嫁給了他人。
館方也很夠意思,他們答應送給老太太這本日記的複製品。
你或許會覺得奇怪,為什麼她不能主張自己是日記的受贈者,用這個理由主張日記的所有權?為此我們就必須用到民法的觀念:
人的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那名士兵在戰死之後,也就失去了這本日記的擁有權利,除非他生前立下了有效遺囑,指定那個女孩為日記的繼承人,若沒有遺囑, 這本日記就由家屬繼承,因此法定繼承人可以擁有這本日記,決定如何處理它,幾十年後,日記擁有者捐給了博物館, 博物館展出它,參觀者在冥冥之中註定好的緣份,與它重逢。
另一方面,這也是公與私,兩種觀念的不同,這本日記被捐出來之後, 就有了"公"的觀念, 是屬於大眾的財產,所以老太太不能說,公開展示這本日記是侵犯了她的人格權。
(寫於2015/8/13)
新聞原文網址/二戰士兵日記 情牽70年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705002229-260408?chdtv
圖文/Me
今年是2023年,快八年前寫的網誌,還是2014年的新聞,喜歡民法的說明嗎??有一陣子,我很喜歡研究民法刑法。你或許不知道,目前的中華民國民法刑法,是民國18年制定,參考自德國法律(大陸法系,法官地位高),(英美為海洋法系,海外殖民地多,需要陪審團制度)。蔣介石北伐之後全國統一,中央政府才有辦法政令統一,然後沿用至今。(扯遠了)
一本平凡的日記,能夠回到真正屬於它的人,這本愛情日記,也就有了價值,不再只是博物館裡的陳列物,那也是我儘可能保留自己過去圖文創作的原因,我希望有一天能付梓,然後流傳於後世,點閱率,點讚數都是一時的,不是嗎?
只要創作慢慢累積起來,我想,可以成為那個真正的自己,你看到寫小說的我,畫圖的我,寫日記的我,全都是那個創作世界的我,我去過哪裡,看過什麼,我愛過誰,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把人生小說化之後,可以變得更精采,這是我想要的。
(寫於2023/5/2)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186會員
    436內容數
    繪圖與創作..,故事可能是真的,但請別想太多....^^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