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到過派出所嗎?是因為什麼事而去的?警察給你的印象是什麼?
之前去到派出所,是因為車禍的關係,記得車禍發生時打110,沒過多久警察及救護車都到了,救護車將受傷的對方送走,先做酒測,接下來就看到警察在現場畫圖,將車輛的位置及相關跡證都畫在圖上,訪談也在現場就完成了,有制式的問題,再來就是申請事故初判表、現場圖跟照片,都可以網路申請,不過領取的時候要到派出所,到了派出所給員警相關的姓名、身分證資料,東西很快就可以領走了,警察的態度和服務基本上都不錯。
不過也聽過到派出所要報傷害案,警察要求要有驗傷單再來報;也有遇到網路詐騙的情形,沒有轉帳過去,去報案警察說沒有損失,不需要報案。這樣的情形到底合不合理?民眾一定要提供相關證據才能報案嗎?
其實依照刑事訴訟法242條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如果你是被害人,當然可以提出告訴。另外任何人只要知道有犯罪嫌疑者,就可以提出告發。也就是說不一定要有證據,你也不需要知道何人是犯罪者,就可以向警方報案,照規定報案之後也會有報案證明,你也可以照上面的案號去查詢偵辦的進度。
記得保障自己的保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