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後續如何處理?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身為台南人,18歲那年就會騎機車了,上大學後到了台北才發現身邊有好多人都不會騎機車(大驚!

不過台北有很多的單行道、高架橋,又常有那種不知道該怎麼轉彎的路口,上下班時間車流量又非常大,導致我剛上台北的時候不太敢在這裡騎機車,迷路(對我是路癡XD)就算了更怕發生車禍…

這篇就要來帶大家了解倘若不幸發生車禍了後續該怎麼處理,又該如何求償?

★第一時間報警處理並留在現場

首先發生車禍一定要留在現場報警處理,不論有無造成傷亡,依照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緩,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由上可知有人傷亡而逃逸是會觸犯刑法肇事逃逸罪的,縱使無人受傷而逃逸未處置,亦會被處以罰鍰。

★向警方索取事故聯單、現場圖以及初判表

報警處理後,警察會製作筆錄、拍照等進行證據保全以及調查,當場會給予雙方當事人「交通事故登記聯單」(事故登記聯單),可憑該聯單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並用以證明車禍發生。於事故發生7日後可以向警局或線上申請現場圖以及現場照片;倘想要更進一步了解初步肇事責任的分析,可以於事故發生30日後至處理的警局或上網至內政部警政署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

★6個月內申請行車事故鑑定

這裡要注意的是,初判表其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僅是供雙方當事人參考的性質,因此倘若取得初判表後對於其上的肇事責任歸屬有疑義,當事人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向當地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鑑定,記得逾期不受理!並且要繳3000元的鑑定費用。

★提起民、刑事訴訟

  1. 有關民事的損害部分,基本上請求項目如修車費(會有折舊)、醫療費用、交通費、看護費用、不能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只要是跟發生車禍有關的損害都可以求償,但記得保留相關的單據並且向就診的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唷。可以先向鄉鎮市區公所或法院申請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2. 至於刑事部分,則可以於6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告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案件,告訴期間只有6個月,所以記得一定要在6個月內提告喔!)
  3. 程序方面的話建議先提告刑事過失傷害,因為僅有6個月的告訴期間,為了避免之後錯過告訴期間等窘境,建議先提告。提告之後檢警通常會問針對民事賠償部分是否有調解意願,若有會協助安排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建議可以先進行調解程序,調解成立後,即依照調解成立的金額請求對方給付,調解筆錄經過法院核定後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對方不按照筆錄給付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優點就是不用歷經冗長的訴訟程序。而一般來說調解成立後對方也通常會在調解筆錄中要求撤回過失傷害的告訴。但倘若調解不成立,不用急著立刻提起民事訴訟,在過失傷害經檢察官起訴後可以在法院審理階段一併起訴請求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等刑事起訴後再附帶請求民事這樣做可以節省裁判費用。

★想要提告但沒有對方當事人的資訊該怎麼做?

因後續的司法程序例如申請調解、提起民、刑事訴訟,必須要得知對方當事人的相關資料,假如當場忘記留資料或對方堅持不給怎麼辦?其實通常警方會一併詢問雙方有無調解意願,而協助進一步將案件移至鄉鎮市區公所安排調解,不過若無的話,其實事故登記聯單上也會有當事人姓名電話等資訊,至於對方的住址,則可以向警方申請,依照法務部96年6月26日法律決字第0960024304號函釋:「關於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後,向處理之警察機關申請提供相關人住(居)所住址資料,警察機關應依當事人之申請,提供他造當事人住址等資料,並於事故現場提供該聯單時,告知當事人可依其意願自行交換其他個人資料,或另向警察機關申請。」,不過注意取得對方個資後,僅能在處理車禍糾紛的範圍內使用,若逾越必要範圍,恐會違反個資法而有民刑事責任。

★最好不要私下和解

最後提醒大家,就算是小車禍也不建議私下和解,有時候當場講一講賠錢了事之後,對方可能事後不認帳,又對你提起相關訴訟甚或提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此時沒有相關證據證明,是跳到黃河也洗不清阿!因此發生車禍一定要報警處理,保留相關單據,以免引發後續不必要的糾紛唷!

最後有任何問題,尤其若是較為重大的車禍,還是建議可以請專業律師協助釐清求償的範圍與項目唷!

祝大家行車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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