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對我自己的一個總結,也是對大家的一個承諾。我想我不會讓大家失望的,我也希望能幫助到大家。今天已經是4月26日了,這一天是我們法律人的節日。但就在這一天,有一個消息讓我們的心裡很不是滋味。4月28日,雲南省昭通市魯甸縣發生一起傷害致死案,一名13歲女孩在校園內被殺害。4月29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宣判。目前該案已經進入二審階段,法院將擇期宣判。
一、
緩刑處分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指法院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會對國家和社會造成危害,而要求對其不予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適用緩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兒少性剝削:指基於年齡、性別、種族、社會地位、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差異,在家庭或其他親屬關係之外,基於金錢或者其他物質利益而對未成年人實施的性剝削行為。
例如:學校老師(包括小學教師)要求未成年學生給老師(包括班導師)提供性服務,甚至要求未成年學生按照自己的方式行事;在宗教場所,強迫未成年學生(包括未成年人)按照自己的方式行事;在家庭或其他親屬關係之外,強迫未成年人與自己發生性關係;在宗教場所,強迫未成年人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這裡需要注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
四、小結
1.如果未成年被告人在案發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對犯罪行為有深刻的認識,可酌情從輕處罰。
2.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