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或行走時遭遇動物攻擊受傷之救濟探討

2023/06/25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假設:某一條街於同一天發生行人(或騎士)遭到動物追趕咬傷事件,該找誰求償呢?
首先,我們應該先釐清的是,「動物」是有主或是無主,因此,可分別從以下分析:
(一)遇到「流浪動物」攻擊的求償途徑
許多人以為,受到流浪動物攻擊受傷時要請求國賠,認為是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以致流浪動物在街道亂竄。但應先檢視公務員是否為怠於執行職務,以及動物保護法立法目的來判斷。
而動保法之立法目的是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並非在保障特定人的權益,特定人民對國家並無主觀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存在,政府執行收容遊蕩動物,對於人民來說僅為反射利益,故不得請求國賠。且遭人棄養之野狗具有流動性,捕捉本有相當程度之不確定性,防止其突發性的侵害,當難全仰賴公權力之行使,個人之防護措施仍係防止野狗突發侵害之有效之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判決);另公所並非動物保護法之主管機關,而受縣政府之委託執行捕捉野狗業務,且動物保護法之訂立,復非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無法得知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依動物保護法規定,既無捕捉野狗之法定職務,即無消極不作為之怠於執行職務可言,人民主張公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者,尚嫌無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國更(一)字第1號判決)。
(二)遇到「有主動物」攻擊的求償途徑
1.飼養流浪動物也算飼主嗎?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規定,所謂飼主,係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備註:客觀上固定在自家門口有飼養犬隻的行為,反覆為之,可認為有實際管領力)。另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飼主若怠於防免結果發生之注意義務,依規定應注意,能注意,而竟疏未注意,其行為自具有過失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77號判決)。
也許,當你看到上述判決後,會覺得好心餵養流浪動物,遇到咬傷路人或騎士時,還要負賠償責任,未免也太令人難過了,那麼,我們可以看看另類的判決見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92號判決
誰應該承擔流浪狗的管理責任?本來就是社會爭議問題,社會上討厭流浪狗的人與同情流浪狗的人,立場不同,意見互相對立。討厭流浪狗的人,反對拿便當剩飯去餵食流浪狗,因為流浪狗會因此生活下來,又交配繁衍一大堆,而且流浪狗咬學童的這種社會新聞,時有所聞。但同情流浪狗的人,認為狗也有生存在社會的權利,便當剩飯反正也是要倒掉,若給狗一口飯吃也是好生之德。這兩種見解在社會上針鋒相對,沒有一定誰對誰錯。人類到底要禁絕流浪狗,還是幫助流浪狗,社會不曾有共識。這不是一個司法判決可以決定的事情,也不是被告一個人可以承擔的責任。如果期待一個判決就可以豎立標準,永久解決流浪狗問題,也是難以承受之重...現在的社會,當人們看到路邊有人摔車,或有人路倒,已經很少人願意停下來給予協助,因為每個人都怕被誣陷而有法律責任...依據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無過失責任,只要告訴人能舉證損失就會獲得賠償。但基於刑法最後手段原則,刑法謙抑思想,無法認定被告一時抓不住熊大的繩子是過失犯罪。原審未傳喚新主人,並加諸熱心協助流浪狗之人太多責任,容有未洽。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
(三)如為有主動物發生咬傷人之情形時,仍然建議至事發地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被害人得檢具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等佐證資料,經雙方達成共識,尋求和解,會是比較便捷的途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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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不保障權利的睡眠者」,羅馬法諺有謂:「法乃善良與公平之藝術」(IUS EST ARS BONI ET AEQUI),日常生活中,任何事情、行為舉止、言論都可能涉及法律問題,例如,勞資問題、租賃問題、相鄰問題、交通事故等等,為了能了解及維護法律上權益,這個專欄將不定期提供一些法律文章,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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