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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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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障權利的睡眠者」,羅馬法諺有謂:「法乃善良與公平之藝術」(IUS EST ARS BONI ET AEQUI),日常生活中,任何事情、行為舉止、言論都可能涉及法律問題,例如,勞資問題、租賃問題、相鄰問題、交通事故等等,為了能了解及維護法律上權益,這個專欄將不定期提供一些法律文章,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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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的公職手札
如果一個家庭出現裂痕,甚至出現了把其中一方趕回家的情況,那麼你可能要想想看,對方是不是假以惡意遺棄為理由訴請離婚,遇到這種事的時候,你可以注意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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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的公職手札
對粉絲專頁、GOOGLE店家評論區留下「一顆星」時是否構成妨害名譽呢?我們看一下相關判決實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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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的公職手札
調解前一定要做車禍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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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的公職手札
夫妻雙方縱使雙方因感情變淡、家庭因素等等以致於離婚,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仍然需要兼顧,在這篇文章中,我列舉了常見的未成年子女權益,供各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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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的公職手札
(一)借錢不還時,債權人總會說:「我要告你詐欺。」但詐欺罪真的會成立嗎?臚列幾個判決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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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的公職手札
外送員與外送平臺間的關係究竟是「勞雇關係」或是「承攬關係」,應該從是否具有從屬性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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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的公職手札
新聞時常看到「某人租借帳戶給詐騙集團」、「線上借錢不用任何審核,只需要帳戶、卡片」、「借帳戶每月領7萬」、「辦門號換現金」、「網路徵才只要給帳戶即可」、「網拍小幫手」等等的話術,聰明的你一定會想:「誰會被這種話術騙?」然而這種老掉牙的戲碼終究一直無限輪迴,因此,這些人的命運會是如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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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的公職手札
於社群平臺或聊天室中,一般常見因意見不合彼此攻奸,甚至是惡言相向,這時覺得名譽權受損的當事人,總會想盡辦法截圖以保全證據,並將這些截圖作為證據進行訴訟,但這些資料具有證據能力嗎? 我們可以先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的規定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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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的公職手札
很多人問我,發生交通事故後該怎麼處理,我想從「肇事責任」、「請求權人」、「管轄地」、「賠償項目」、「救濟途徑」、「調解書範本」等部分,跟各位一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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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的公職手札
假設:某一條街於同一天發生行人(或騎士)遭到動物追趕咬傷事件,該找誰求償呢? 首先,我們應該先釐清的是,「動物」是有主或是無主,因此,可分別從以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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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的公職手札
有耐心的人可以看完整篇、看不懂或沒有耐心的人,請直接看藍色的字 這篇你可以了解或思考的問題 1.車禍鑑定一定會被法院採納嗎? 2.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1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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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的公職手札
民事糾紛無奇不有,繼承也常有一些奇特的事情,今天想和大家分享一則奇文,就是先人遺骨可以拋棄繼承嗎?   答案是不行的,因為基於對先人的尊重,慎終追遠的傳統禮俗,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109 年台上字第 2627 號民事判決 按被繼承人之屍體為物,構成遺產,為繼承人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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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的公職手札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0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564號判決   土地所有人免除移去越界房屋返還土地,要係法院衡酌公共利益及土地、鄰地所有人利益之結果,始要求鄰地所有人容忍不予拆除請求返還越界之土地,尚非謂土地所有人就越界之土地取得占用之正當權源。為平衡彌補鄰地所有人越界土地之權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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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的公職手札
公權力行為對於人民所造成的損失,如已超過人民所應盡的社會義務時,即構成個人利益的特別犧牲,而應予以合理的補償。公法上損失補償之原因,可大別為土地徵收及特別犧牲二類,前者係指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之謂,後者則指人民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但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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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的公職手札
如果離婚當下證人欄位自行代替證人簽名,這個離婚手續有沒有效力?有沒有刑事責任呢? 1.形式上不完備,恐為 無效離婚 (1)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050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