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罪的定義
恐嚇罪是指對其他人或集體,依據國法或 犯罪行為律法禁止的行動,犯下非法的嗜怒或兇猛的行為或言行等,透過實際行動恐嚇、脅迫、淫穢或恐怖,對其他人或集體構成妨害的罪行。
若要採取恐嚇罪的措施,必須充分了解犯罪行為律法中有關恐嚇的法律規定,其中不同 國家有不同的規定。
各國在法律上如何定義恐嚇罪
在英國,恐嚇不是罪行,而是乾涉受害人的行為;但若使受害者害怕受到傷害的可能性變大,則可能會被指控犯有恐嚇罪。此外,對他人的恐嚇可在幾種情況下構成刑事犯罪,例如惡意傷害和曝光。
在美國,恐嚇罪的定義在各種案件中有所不同:“若有人蓋詞或以任何方式恐嚇據威脅要來襲,以致受害人的生活受重大干擾,該條例可對其判以監禁不超過十年,或可根據犯罪者的情況參閱條件輕刑。”
在刑法上,視使用人身攻擊,傷害或破壞個人財產,形成實質的危險,以及明確表示恐嚇的動作為惡意詐欺或犯罪的行為,受法律保護的原則為恐嚇罪保護。
認罪協商是指對於某些特定的犯罪教案,由相關部門和犯罪嫌疑人之間就犯罪行為及犯罪後果,就受訴人對犯罪嫌疑人的具體的指控,討論如何處理嫌疑人及其犯罪行為。
通常來講,認罪協商是律師依據現行的法律制度與要求,以及檢察官依據特定的重大案件,為了消弭爭議而製定的認罪協商規定。例如,檢察官可以提出比最初起訴的更輕的折衷宣告,以便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檢察官宣稱認罪。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了,則可能會獲得輕刑,包括一次性的緩刑或假釋,但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會被判決有期徒刑。前提是,認罪協商必須得到法庭的審查和批准,涉及到伸展刑法規範的「法律嚴肅性」的原則,評審法官必須對犯罪嫌疑人的處刑採取認真的態度,以確保犯罪嫌疑人獲得公正而正確的罪刑。
簡易判決是指民事和刑事案件有關的審判形式,涉及訴訟內容較為簡易,雙方對此也比較樂於接受,主要進行認罪協商的表決。受訴人認罪可根據審判員的評定,放寬原裁定的判決,乃至免費釋放。簡易判決主要運用 在低級別的犯罪行為中,對於情況較複雜的嚴重犯罪則不適用此制度,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必須對案件有保證,確保其認罪的真誠性。
公共危險罪[2]是指單獨或共同使用行為,對他人及其財產、獨特自由或公眾利益造成危害而犯罪的種類。 盜竊等行為是與公共危險有關的犯罪行為,即使行為沒有直接對他人產生重大危害,但在某些狀況下,仍可確被指控有此罪。
公共危險罪屬於重罪,處罰極為嚴厲,包括有期徒刑、罰金或拘役等,與公共危險罪相關的行為定罪有兩大原則:想害與實害。對於想害的行為,法院將根據犯罪行為發生時的犯罪嫌疑人的態度,與其預料產生的有害影響作為重點評定;而對於實害的行為,法院將重點以「預料的的危險」作為判決依據,即考慮犯罪行為發生時,可能對公眾帶來的可怕後果,以及犯罪嫌疑人有無對此種後果作出警告或提出替條件等,以便加重或減輕其刑罰。
結論
恐嚇罪是指對其他人或集體,依據國法或 犯罪行為律法禁止的行動,犯下非法的嗜怒或兇猛的行為或言行等,透過實際行動恐嚇、脅迫、淫穢或恐怖,對其他人或集體構成妨害的罪行;而認罪協商則是律師與檢察官間爭取折中結果的方式,犯罪嫌疑人認罪後可能會獲得輕刑,但前提是得到法庭的審查和批准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