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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話|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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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國家為追訴犯罪時,為了保全被告、蒐集或保全證據,可能在法律授權下進行一定的強制措施,屬於干預人民基本權的行為,稱為「強制處分」;也由於涉及基本權之干預,必須符合憲法之「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中,最具代表性也最為人所知的,應該就屬於對被告之「傳喚」與「拘提」。本次我們先講講「傳喚」的部分,並於其後簡單提到隨著「傳喚」而來的「拘提」問題。

壹、傳喚

一、屬於對「人」的強制處分

刑事訴訟法中,對「人」的強制處分可大分為:傳喚/通知、拘提、逮捕、羈押,都涉及對於特定人之人身自由的間接或直接之干預,越前面者干預越輕、越後面者則干預越重。

二、傳喚/通知之定義

「傳喚/通知」是指檢方、院方為使被告等人於特定期日赴地檢署、法院或其他指定處所所為之一種間接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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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在司法實務中是非常重要的,當司法文書(請見前一話「文書」)作成後,必須要送交到應受送達人的手上,才會發生一定訴訟結果,例如再議期間、上訴期間的起算、被告收受傳票而不到庭,將可能被拘提等,事關訴訟中當事人的權益甚鉅,不能完全略過,尤其是對於想要考取書記官的讀者們,送達一定是將來每天必須用到的知
前言 壹、文書的種類 一、公文書與私文書 二、送達文書及不送達文書 在刑事訴訟法中,對於公文書有規定「應送達」則為「送達文書」,例如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判決、裁定等皆為送達文書。而若是法律明文規定不須送達或沒有規定應送達者,即為「不送達文書」。而送達的相關知識,我們將在下一話中介紹。
在「辯護人」的介紹後,我們要介紹輔佐人與代理人,三者間關於擔任的資格、權限等都不盡相同,在進一步了解內容之前,必須先瞭解其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各自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作用及存在目的,就可以理解為什麼法條要為此所做出區別性的內容。而對於輔佐人或代理人,是否委任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必要,法律亦
本話所要介紹的是「辯護人」,很多民眾在遇到刑事案件時,往往第一個問題就是「要不要找律師作為辯護人」,在一般案件中法律並沒有強制要求委任律師作為被告的辯護人,但在特定的強制辯護案件類型則會指定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辯護。但並不是說一般案件就完全不需要委請辯護人,在每個案件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面對警察或檢察
本話所要介紹的是「迴避」,延續前面所講的「管轄」,當案件繫屬到某個法院後,法院的分案是會進行分案,將案件分配給某一個股別,由該股的法官進行審判的工作。但若是案件分配到有些特殊關係的法官手上,恐怕對於案件的審理有所影響,所以就有了「迴避」的制度。在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款可能發生偏頗的情況時,可以以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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