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主要的特徵是對他人進行性方面的騷擾或冒犯,並且造成對方感到不舒服、恐懼、困擾或羞恥等不良情緒,甚至影響到他人正常生活的進行,或損害人格尊嚴。
性騷擾的定義是什麼?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性騷擾是指除了
性侵害犯罪以外的行為,涉及以下兩種情形之一:
-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的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且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
-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的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其他方式,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的進行。
性騷擾的申訴及調查程序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至第15條的規定,以下是申訴及調查程序的相關內容:
- 申訴程序:性騷擾受害人在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可以向加害人所屬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到申訴後,應立即將案件轉交給加害人所屬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進行調查,並登記列管。如果無法確定加害人所屬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則需轉交給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 調查程序: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在申訴或移交調查之日起七日內開始進行調查,並在兩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可以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調查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再申訴程序:如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調查,或當事人對調查結果不滿意,當事人可以在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後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如果當事人逾期提出再申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選擇不受理。
- 專案調查小組:在接受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三至五名委員組成調查小組,由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進行調查。
- 中止處理:如果性騷擾事件已經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直轄市或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議決在該程序終結前中止該事件的處理。
性騷擾會有刑事責任嗎?
一、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規定,對於有意圖性騷擾他人,並且在對方無法及時反抗的情況下進行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等行為的人,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
依照該法的規定,這樣的行為可能會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對於這種罪行,必須提起公訴後,再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判。
二、根據「刑法」第224條第1項的規定,對於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對他人進行猥褻行為的人,可能會被定罪並面臨刑事責任。這種行為被稱為強制猥褻罪。
根據該條規定,強制猥褻罪的法定刑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的猥褻行為是指在客觀上足以誘發他人性慾,並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判決和刑事責任評估仍取決於法律解釋、案件的事實和相關證據,以及法院的判決。如果您遇到性騷擾或猥褻行為的情況,建議您尋求專業的法律諮詢以獲取確切的法律建議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