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中研院聽了本屆唐獎得主雪柔頌德斯的演講。他對於憲法轉型提出了一點很有趣的觀察,成功結合了國際人道法還有憲法。
在許多後衝突時期的國家(例如打完內戰),創造和平跟創造憲法是一個相接續的進程。衝突方簽訂和平協定,並且對於後續憲政安排做出約定。但實際制憲的行為者跟和平協定不一定相同,各方對於協定的觀點也不同,這也使得這些後衝突地區的憲法轉型面臨相當大的挑戰。講者舉了兩個例子:布干維爾跟尼泊爾。
布干維爾:批准方擺爛
布干維爾在台灣大概只有在翻譯日本的「世界地圖好吃驚」「你所不知道的國際政治」時才會出現。它是巴布亞紐幾內亞東北方靠近索羅門群島的一個盛產銅礦的大島,文化與索羅門接近,經濟又能自給,因此常常有獨立的呼聲。在衝突後布干維爾政府與巴紐政府簽訂和平協定,約定維持布干維爾自治一段期間,之後舉行獨立公投,公投完再看國會怎麼處理。想當然耳的,獨立公投過了,然後巴紐國會沒處理。
你問說這樣不會違憲嗎?巴紐憲法是國會修的,國會當然沒有蠢到會修憲搞死自己。然後呢?沒有然後,巴紐說「等我們國會批准你們就可以獨立了」。
尼泊爾:吵到大家一起崩潰
另一個例子是尼泊爾,毛派(共產黨游擊隊,組團的時候說自己是毛澤東粉絲)與其他民主黨派簽了和平協定,組織制憲大會,然後就開始了恐怖的循環:
制憲大會生不出憲法於是只好延期,延到最高法院說不能再延了,期限到了還是生不出憲法,於是尼泊爾變成了一個連憲草都沒有的國家政治菁英集體崩潰趕快再選一組新的制憲大會,然後還是生不出來。就這樣從2008年吵到2015年才生出一部新憲法。(台灣以前的國民大會可以在七年之內修憲四次,不過任何一次都沒辦法碰本文)
啟發:簽了約如何不被背叛?
然後這邊有個小問題:和平協定的當事人如何確保不會被制憲者背叛?國民黨、西藏噶夏跟香港的例子告訴我們,要避免被背叛的方法就是不要跟中國共產黨簽任何和平協議。
但跟你打的不一定都是中國共產黨那種無恥的角色,所以還是會有一些安排。例如愛爾蘭共和軍在1998年受難日協議一簽就停火了,但國際監督下的解除武裝進程到2005年才結束。這種安排某一程度上可以確保履約,更何況對方是跟中國簽出《中英聯合聲明》的英國政府,對付起來自然是可以紳士一點。
相較之下,英國移交殖民地給中國繼續殖民的《中英聯合聲明》除了外交部長的良心之外可以說是沒有任何的履約保證。英國在香港沒有駐軍、中國沒有任何抵押品,中國用一句「五十年不變」就騙到了香港的未來,還讓英國人與香港人相信未來真的會有民選直選政府。由此可見,一個沒有確保履約機制的和平協定,將很難確保後續被期待的憲政改革可以確實履行。
回到台灣,台灣沒有內戰,跟中國也是國際關係,所以這個從peace-making到constitution-making的歷程並不會直接適用到台灣。但我們從中仍然可以獲得相當啟發:不同的行為者如何透過不同的政治歷程來確保自己未來的利益可以被確保,前階段的政治安排應如何規劃才不會在後階段被背刺或擺爛。
而跟中國沒有什麼好談的,唯一能談的就是台灣駐中國大使館在北京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