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世網紅-匿名罵人就不用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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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對於網紅這個行業應該是很好奇吧(編劇非常了解大家的心聲XD)!網紅是這幾年因應網路時代崛起的人,在英文裡面比較貼近的名詞應該是internet celebrities(網路名人)[1],也呼應劇名。

 

在社群媒體上有各式各樣的網紅,而「絕世網紅」就是帶大家來一窺網紅到底要如何才能成為網紅?而他們到底是如何成名?成名以後有哪些好處?又帶來哪些災難?當成名付出的代價如此高昂,你選擇的是為了走紅不顧一切還是從此收手罷休?

 

裡面出現了好多金句,像是「世界上每一選擇都有代價,但很多人卻不知道,應該是說不想知道。對自己」

 

這一部絕世網紅從6月底上線到現在一直在排行榜居高不下,除了有最當紅的網紅議題以外,各種高級訂製服、名牌包更是數都數不完,就是在看一場華麗的時裝秀,另外還有剪不斷理還亂的大型宮鬥劇直播秀,以及懸疑的劇情(女主角到底有沒有死而復生?)



[1] 資料來源: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2484(2020最潮單字解析:「網紅」的英文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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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劇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從裡面一直出現的網路匿名的攻擊者(bbbfamous)到底是誰?當然劇情設定是因為匿名者想藉網路力量操控輿論方向,藉此對網紅們造成傷害,而其中想跟大家討論,劇裡面出現的劇情其實現實生活上也是會遇到啊(就算是一般人也是會在網路遭受匿名攻擊),那萬一遇到了網路匿名攻擊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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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匿名網路捏造事實(製造假的對話紀錄)可能涉及刑事公然侮辱及誹謗罪:

ü   怎麼樣會構成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1],要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為下列兩點

Ø  外在行為: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而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判斷,即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是散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所處罰之誹謗行為[2]

Ø  內心想法:故意、意圖散布於眾

ü   誹謗罪的法院具體案例:法院認定被告在本案建物外走廊牆面上,持黃、黑色油漆塗抹書寫「土地有產權糾紛」等不實事項,足以貶損被害人的名譽及社會評價[3]



[1] 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2] 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425號刑事判決意旨。

[3] 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93號刑事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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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劇中展現了貧富差距似乎加劇了人們間不可跨越的距離,看似螢幕與螢幕的短暫距離,實際上卻是可能是最遙不可及跨越的距離,但是既便如此,筆者認為最重要的還是本質與價值觀,當你是這樣看待自己的時候,那自然所有的一切都必須是有金錢對價的、唯有客觀的看待自己才能發現自己,重視自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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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世網紅 #匿名 #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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