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相當狡猾,經常為了洗錢或規避責任,惡意欺騙無辜民眾交出帳簿、身分證、印章來作為供他人匯款之人頭帳戶,使受害者到了發現自己的銀行帳號變成警示帳戶甚至是收到傳票後才發現大事不妙。明明自己也算是詐騙被害人,卻因為人頭戶的緣故被列為被告的一方,心中一定相當著急又氣憤。
上網查詢後全都是「勸人不要隨便交出帳戶」的宣導文,完全沒有教已經把帳戶交出去的受害者脫罪的辦法,這究竟該怎麼辦?難道是因為完全無法處理,才沒有任何協助脫罪的文章嗎?
為什麼不小心交出帳戶變人頭戶也會有罪?
從那些官方宣導反詐騙的影片中可以了解到,保護好帳簿、證件、印章是自己的責任。除非是在外面被偷,否則無論基於什麼原因把這些東西給了其他人,都與自己的疏忽脫離不了關係。
或許有人會認為,自己也是被詐騙集團欺騙才把帳戶提供給他人,並不知道對方是詐騙,為什麼還要承擔責任?像這種情況,其實比較符合刑法上的「未必故意」。就好比是把花盆放在陽台,隨時都有掉下去打傷人的可能,但明知有這種情況卻還是繼續把花盆放著不加以固定,最後釀成大禍。雖然不覺得是遇到欺騙帳號的詐騙集團,但不代表沒這個可能(又不多加留意),導致自己成了人頭帳戶。
人頭戶主人是詐欺共犯嗎?要不要賠償詐欺受害者?
人頭戶會被視為詐欺「
幫助犯」,這幫助犯在案件上的地位並非正犯,刑責也會比主要詐騙犯來得低。但別以為這樣只是罰幾千塊就能解決的問題,人頭戶有時候會被全台各地的詐騙集團拿去利用(涉及好幾個詐騙案件),這一堆詐欺罪加起來的刑期和罰金還是相當壯觀的。萬一不慎被當詐欺人頭戶,一定不能認為自己只是幫助犯又算是受害者就掉以輕心。
至於賠償問題,儘管人頭戶一毛錢也拿不到,但從法律上的角度來看,會被認為「共犯得負連帶責任」。被騙的受害者可提告向整個詐騙集團和人頭戶要求一筆賠償金,至於是由主嫌來出還是人頭戶來出都可以。不過,受害者通常只會因為匯款到人頭帳戶,手裡只有人頭戶的姓名資料,大部分都只會向人頭戶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被告詐騙人頭戶要請律師嗎?委任律師打詐騙官司會不會無罪?
人頭戶詐騙案處理起來是相當麻煩的一件事,除了可能橫跨全台各縣市外,還得蒐證、撰狀、開庭,這些對沒有訴訟經驗的當事人來說都相當不容易。讓律師協助打官司,除了不用自己整理證據和出庭外,還能把散佈在全台各地的詐欺案件合併,來節省處理時間。案件越快結束被設為警示帳戶的人頭戶才會更快解鎖,當事人也能更快放下心中的大石。
律師也能憑藉多年訴訟經驗與原告(詐欺受害者)商量壓低賠償金,並協助準備證據,讓法官更能相信當事人是無辜的。藉此來壓低刑責甚至是得到不起訴或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