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給他人銀行帳號,並增加了來路不明的錢,除了可能成為共犯被判刑之外,還會使名下所有銀行戶頭都成為「警示帳戶」或「延伸警示帳戶」,交易會被凍結或限制、導致生活斷炊,不可不慎。
來路不明的錢 ≠ 天上掉下來的錢
很多人認為只給戶頭號碼,不給印章、提款卡、密碼,戶頭的錢就不會減少,就沒有危險。這句話前半段基本上沒有錯,錢是不會減少;但後半段沒有危險的部分就有錯誤,因為錢有可能會增加。錢增加有什麼危險?
如果增加的錢是具有正當來源,例如薪水、獎金、朋友餽贈、或甚至天上掉下來的發票獎金等等,當然是好事一樁。但如果增加的是來路不明的錢,那很有可能是犯罪所得,俗稱贓款。收了贓款,還想全身而退?
為什麼罪犯要將錢匯到別人戶頭?
或許有人會有疑問,罪犯犯罪時就已經冒著被抓的風險,為何還要將贓款匯到別人戶頭,徒增拿不回贓款的風險?關鍵就在於拖延檢警辦案時間。
如果罪犯將贓款匯入自己的戶頭,警方調查時就可以很輕易地查出罪犯的身分,因為開戶時都必須留存許多個人資料。對罪犯而言,這只會讓他更快被抓。但如果用的是別人的戶頭,警方一開始只會查到帳戶所有人的資料,而不知道罪犯本人是誰。
因此,雖然贓款匯到別人戶頭可能會領不回來,但至少不會那麼快被抓。
提供銀行帳號的情況
既然罪犯會讓被害人將贓款匯進他人戶頭,那究竟這些罪犯是如何取得他人的銀行帳號?大致上可以分為幾種情形:
以金錢引誘
這是近年來最常見的情況之一。罪犯通常不會明白表示銀行帳號是要用來收贓款,而是以「臨時借用」、「寄放」、「租用」、「被動收入」、「輕鬆賺錢」、「投資分潤」等等看似合法的理由來招攬,並支付一點微薄的費用 (通常為1000~3000元左右)。有些民眾可能貪圖小利或缺錢孔急,沒有詳加查證就提供自己的銀行帳號給罪犯,結果使自己淪為共犯。
記住,銀行帳戶自己開就自己用,別人要用請他自己去開戶。賺錢必須再三確認來源合法,而不是有錢收就好。
遺失拾獲
有人可能一時不小心遺失存摺或提款卡,但沒有及時向銀行申請掛失。若存摺/提款卡遭有心人士轉賣給罪犯,或甚至直接被罪犯拾獲,也會招惹不必要的麻煩。
不斷將帳號提供給許多公司及網站
近年來公司行號、網站洩漏個資的事件層出不窮。如果不斷隨意的到處填寫銀行帳號,就有可能增加銀行帳號被外洩的機率,也增加了成為收受贓款戶頭的風險。
上述三種情形,第一種可能會成為犯罪的共犯;第二、三種雖然不是共犯,但也必須接受調查,徒增困擾。
可能涉及的犯罪以及賠償責任
近年來,蒐集銀行帳戶的人,大多都是詐騙集團成員。匯進銀行帳戶的錢,就是被害人被騙的錢。因此,提供銀行帳戶的人,多半都會被以幫助詐欺的罪名判刑。普通詐欺罪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常見的電話或網路詐騙,更是加重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因應國際社會對洗錢防制的要求,洗錢罪的起訴數量也逐年增加。因此如果提供銀行帳戶給不認識的人,也可能同時構成幫助洗錢罪。而洗錢罪法定刑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普通詐欺罪更重。
另外,除了可能背負刑責、恐將坐牢之外,也必須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如果贓款已經被罪犯提領一空或花用殆盡,銀行戶頭所有人必須自掏腰包賠償。
判刑、賠償以外的魔王:警示帳戶
若是無意間將銀行帳戶給了罪犯 (例如前面提到的遺失拾獲、個資外洩的情形)、被當成犯罪工具,雖然可能不會被判刑,也無須自掏腰包賠償被害人,但仍然可能留下嚴重的副作用-警示帳戶。
當被害人發覺犯罪報警時,警方會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簡稱聯徵) 通報該銀行帳號,而該帳號所屬的銀行會將該戶頭註記為「警示帳戶」,並凍結該帳戶現有資金。而其他銀行看到聯徵的通報,也會主動將同一人名下其他戶頭註記為「延伸警示帳戶」,並暫停一切ATM、網銀服務,僅接受臨櫃服務。
舉例而言,王小明在A、B、C、D四家不同的銀行都開了戶頭,並將A銀行的戶頭提供給不認識的人,被害人因而將錢匯入A戶頭。當被害人報警後,A戶頭會變成警示帳戶而遭凍結無法交易;B、C、D戶頭雖然是不同銀行的戶頭,但同屬王小明所有,通通會被註記成延伸警示帳戶,僅能臨櫃交易。
簡單而言,一旦名下任何一個銀行帳戶涉入犯罪,所有銀行帳戶都會被牽連,造成資金往來極大的不便。而警示帳戶的解除程序非常麻煩,必須取得不起訴書或判決書,再請原通報的警政機關通報解除。也就是說,必須等整個案子告一段落才能解除,通常需要好幾個月的時間。
又假設王小明只有一個A戶頭,然後變成了警示帳戶,馬上會出現沒飯吃的窘境,情況就會更加悲慘 (當然也可能被羈押,直接去吃牢飯)。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很多人都希望錢越多越好,但錢的增加必須是來自正當管道。貪圖眼前的蠅頭小利,反而會使自己陷入萬劫不復的深淵。銀行帳號也是屬於個資的一部分,非必要別隨便提供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