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發達以及思想進步,「#MeToo」受害者也越來越勇於替自己發聲。儘管遭受侵犯並非自願,更不是自己的錯,但不少苦主們卻還是會因為擔心沒有足夠的證據資料來指控曾受到侵害,不但無法用司法討回公道,甚至還會被反過來指控「誹謗」(這無疑是二次傷害)。
本站的合作律師們也表示,在做法律諮詢時,曾有不少受害女性哭訴,以前不懂事不知道要蒐證提告,現在越想越覺得委屈生氣,但根本提不出什麼證據,感覺告了法官也不相信自己,到頭來也是白忙一場。
其實不用想得這麼悲觀,打官司沒有這麼沉重,既然都來問律師了,可以試著相信法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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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結論,性騷擾的追訴期為「十年」、強制性交和強制猥褻的追訴期都是「二十年」。但像性騷擾這類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就無法提告。
關於犯罪追訴期(最晚多久內一定要被起訴),近年來不斷修法。從以前的「最多20年」,至如今「無期限(受害者身亡)」,經歷了數次改變。設定追訴期限,一方面是證據保存不易,希望檢方、警察積極辦案;另一方面更是希望受害者勇於提告,別讓罪犯逍遙法外。
而追訴期過短最致命的缺點就是「反最成本過低」,有的罪犯會抱著「只要躲多久就沒事」的僥倖心理來犯案,只會讓一般善良百姓增加遇害風險。而現在科技日益進步,儘管有些事早已過了十年以上,以某些特殊手段依然能夠取得,經過多方考量,才決定將追訴期延長,希望可以喝止因擔心沒辦法逃這麼久又不想被關的潛在罪犯。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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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白點,「怕告不贏」已經不是法律問題了,單純是害怕、沒自信。但提告是憲法保障我們每個人的權利,每個案件都有敗訴的風險,每天隨便去司法院網站查詢都可以看到一大堆提告敗訴的案子。那些輸掉的原告至少也做到試著替自己爭取權益了,儘管沒告贏也足以浪費掉被告很多時間、讓被告每天都過得很擔心,心靈上的懲罰也夠多了。
至於大家最擔心的「誣告罪」,也沒這麼好成立。若敗訴就是誣告,那恐怕沒半個人敢打官司了。想成立誣告罪得有「無中生有」並「陷害被告」的事實。這類性犯罪提告敗訴,也只能認為是罪證不足不起訴,無法扭曲成原告蓄意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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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地檢處提起訴訟後,檢察官會主動幫忙介入調查、處理案件,並協助評估是否有藉由公權力調閱某些資料的必要。言下之意,就是檢察官會幫忙調查證據,原告不用擔心證據不足,想辦法在提告時將狀況描述清楚、請求協助調查證據才是應該做的。
為了避免司法濫用,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敗訴的案件原則上是不能再次提告的。所以這邊會建議既然有打算要提起訴訟,可以尋求律師幫助,讓自己的書狀內容更完美,提高被起訴的機率。最好不要想說先自己告看看,失敗再找律師,這只會讓問題更麻煩!
(其他人也看了:這算是猥褻還是性騷擾?遇到性犯罪該怎麼提告?沒證據能告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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