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聯合報頭版頭條的〈陽光行動〉專題報導,探討器官捐贈問題,說到目前有8488人等待腎臟器捐,人數最多。作者讀了這篇報導,想起50多年前台大醫院首例換腎所面臨的法律挑戰,願在此記述當年祕辛。
民國57年5月27日,台大醫院完成首例腎臟移植(俗稱換腎)手術,於6月11日正式宣佈手術圓滿成功。這也是亞洲成功移植活體腎臟的首例。
此項手術接受腎臟移植的吳姓病患,是由其父捐贈右腎得以保全性命。醫院方面在準備手術之前,有一段涉及刑事責任疑慮的協調祕辛。病患如因一枚腎臟毀敗而須施行切除手術者,是醫療業務上的正當行為,可依刑法第22條規定不罰。但是,活體腎臟移植,牽涉到醫師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對於健康捐腎者而言,醫師摘取非病患的完好腎臟,會構成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害罪。接受移植的長期慢性腎臟病人,並非面臨「緊急」危難,醫師無法主張出於避免該病患的緊急危難而依刑法第24條不受處罰。總而言之,在當年還沒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環境下,醫師實施活體腎臟移植手術,恐怕會有刑事犯罪責任的疑慮。
台大醫院因此委派從事法醫學研究的方姓醫師,向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現稱臺北地方檢察署)探討上述法律問題。經過討論與協商所達成的共識:檢察官對於吳姓病患接受腎臟移植手術,樂觀其成。但是,如果有人提出告發〔註〕,或者捐腎者(即病患父親)因捐腎而遭不測,檢察官就必須依法實施偵查。所幸手術成功,父子均安,大家都鬆了一口氣。這一段法律挑戰的祕辛,為外人所不知,本文作者參與其事,勾起回憶,特予記述。
*〔註〕*日本北海道札幌醫大附屬醫院於昭和43年(西元1968年)8月間為病患實施心臟移植手術,曾經發生漢方醫(中醫)主張在心臟捐贈者尚未達到法律上的死亡認定基準前摘取其心臟構成殺人罪,向檢察機關提出告發的案例。該案最終並未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