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出租房屋給房客,可是房客未按時繳納房租積欠租金,房東想終止租約,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規定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結論
過去依民法第440條、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之規定,承租人積欠租金須達2個月以上,而且在這之前承租人還可用2個月的押金抵償,房東才得終止租約,且在終止租約前還需有相當期限通知承租人支付租金,也就是要經過4個月以上,房東才可以終止租約,對於房東的權益來說影響甚大。
但在租賃住宅市場及管理條例(俗稱租賃專法)施行後,住宅租賃的租約因適用租賃專法,而租賃專法屬於特別法優先於土地法和民法的規定,只要承租人積欠租金達「2個月」,房東就可以通知承租人終止租約,對於承租人積欠的租金也可以從押金中扣除。
但是房東要注意,依照租賃專法的規定,房東要終止租約,需要在終止前「30天」以「書面」通知,才發生合法通知終止租約的效力。
提醒!
房東遇到租客欠租,除了要注意合法通知終止租約外,還要留意避免租客破壞屋內以及故意滯留,或是躲避房東的通知,如遇到租賃糾紛或是有房屋出租的租賃規劃,可與律師諮詢,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