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章點出了,很多的危險機械與分類;確實不太好記,不過大體上就記住1,3 營建用,名子聽起來很危險的角度有個初步的概念吧。
既然危險出現了,就需要知道怎麼防止。
就讓我們繼續往下討論吧
驗證
- 動力衝剪機械
- 手推刨床
-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 動力堆高機
- 研磨機
- 研磨輪
- 防爆電氣設備
- 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 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運作者皆需要讓以上器具具有安全構造,並依照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之規定辦理。
那程序上應該怎麼辦理呢?
程序
- 取樣、試驗與檢查
- 評估、證明及符合性保證
- 登錄及認可
- 上述1-3合併程序
所以有東西要被驗證,那肯定就有例外,哪些是例外呢?
例外
- 依第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實施檢查、檢驗、驗證或認可 (已完成驗證者)
- 供國防軍事用途使用,並有國防部或其直屬機關出具證明 (國防用途)
- 限量製造或輸入僅供科技研發、測試用途之專用機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科技研發用)
- 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無商業用途之展覽品)
-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產品,其進口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一 百元以下,或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數量未逾二件,且以郵包寄遞或旅客入境隨 身行李者,免驗證,並由海關逕予放行。
- 報驗義務人對於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機械類 產品,於國內產 製運出廠場或輸入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驗證。 機械類產品有輸入供加工、組裝後輸出 或原件再輸出之情事者,報驗義務人得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驗證。 (過水出口/或者過水加工者)
- 其他特殊情形,有免驗證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2-4 之產品同規格者,屬同型式者,可以6個月內用相同證明文件,進行唯一一次申請。
無申請限制者
- 供科技研發或測試用品
- 商業樣品或展覽品
*注意:要標示或附加不得銷售或禁止設置 之字樣
展延
若完成審核者,應發放附字號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為3年。
若時效到前3個月內,應進行展延,可再展延3年。
註銷
- 自行申請註銷
- 設立登記文件依法撤銷、廢止或註銷
- 事業體經依法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
- 其他中央認定的機關查核發現有不合規之情事
*常碰到的是說如果該公司被罰款,是否有關係;一事歸一事,彼此無關。
驗證機構
上面有提到,需要驗證機構認可,哪些單位可以做為驗證機構呢?
行政機關、學術機關、公益法人 (簡單來說就是無營利關係者)
符合以下條件可以進行申請
- 具有從事型式驗證業務能力與公正性、固定辦公處所、組織健全且財務基礎 良好
- 已建立符合國際標準 ISO/IEC17065 或其他同等標準要求之 產品驗證制度, 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我國認證機構相關領域之認證資格
- 設有與型式驗證業務相關之專業檢測試驗室,並取得國際標準 ISO/IEC17025 相關領域認證
- 擬驗證之各項產品均置有一名以上之專業專職之驗證人員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格條件
當然驗證機構也需要合規;若不符合要求其實也可以暫停,甚至撤銷與廢止
驗證單位被暫停
- 經國內認證機構暫停其認證資格
- 驗證機構所採用之符合性評鑑機構,未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經通知限期提供資料,無正當理由屆期未提供
-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查核,無正當理由未配合辦理
- 有申訴、陳情或爭議案件時,應配合辦理而未配合。 前項情形經改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者,始予恢復辦理型式驗
驗證單位被撤銷或廢止
- 主動申請終止認可
- 經國內認證機構撤銷或廢止其認證資格
- 驗證機構採用之符合性評鑑機構,皆經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
- 驗證機構喪失執行型式驗證業務能力,或有礙公正有效執行型式驗證業務。
- 違反利益迴避或保密義務原則
- 逾越授權範圍或怠於辦理型式驗證及相關符 合性評鑑業務
- 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
- 未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申請核准或變更,或未經核准前,擅自執行型式驗證業務。
- 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
- 未於第三十九條規定期間 內完成改善,並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者,逕自恢復型式驗證業務
- 核發之驗證合格證明書有虛偽不實之情 事
- 未依規定繳納規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 接受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飲宴應酬或 請託關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 本人或第三人不正利益,情節重大
- 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對於機具本身與市場應該怎麼做,那我們就在下章進行說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