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上一章所說的,寫了再多的規則,也要有一套合理的檢視方式,來確定是否有效執行。
可以回到我
自學第一章,再次針對於勞動基準法<->勞動檢查法,做一個雙向的確認。
再次進行為何要制定 "勞動檢查法"
勞動檢查法定義
- 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 ⇄ 確認勞基法 最低勞動條件標準
- 維護勞雇雙方權益 ⇄ 勞基法就是 保障勞工權益與加強勞雇關係
- 安定社會 (所以可以看到這點是唯一跟勞基法差異比較大者)
- 發展經濟 ⇄ 勞基法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檢查勞動法所以可見的最大的差異是
- 檢查勞動法律是否貫徹
- 安定社會
大體上會看甚麼東西呢?
- 勞動基準法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其他也會注意 a. 勞工保險 b. 勞工福利 c. 就業 d. 服務
那誰來執行呢?
勞動檢查機構:中央 或 直轄縣市 直接辦理
代行檢查機構:a.行政機關 b.學術機構 c.非營利法人(公益法人)
檢查的方針呢? 其實跟大多社會責任等等檢查其實挺類似的
- 選擇優先(以目標事業單位優先)
- 監督檢查重點
- 檢查及處理原則
- 其他
並檢查
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SR)與傷害頻率(FR) (前六個月)
依據勞檢法13條 除以下情況外,皆不可通知受檢單位
- 危險場所 a. 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b.農藥製造 c.爆竹/火藥製造 d.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氣鍋爐 e.製造、處置與使用危險物、有害物達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 f.中央主管指定之營造工程 g.其他
-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 職業災害檢查
- 其他
危險場所在勞檢單位檢核前,是不允許讓勞工進行相關工作的
- 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甲類)
- 農藥製造 (乙類)
- 爆竹/火藥製造 (乙類)
- 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氣鍋爐 (丙類)→其中通常是指傳熱面積500m2 以上者/冷凍能力150頓/1000m2氧氣,有毒氣體,可燃氣體等
- 製造、處置與使用危險物、有害物達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 (甲類)
- 中央主管指定之營造工程 (丁類)
- 其他
甲/丁類 會需要提早在30天進行相關申請
乙/丙類 會需要提早在45天進行相關申請 爆炸跟鍋爐很危險,所以要更早申請
*危險相關的都需要先做事先通知
勞檢員要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隨時可以進入,且受稽單位是不可以拒絕;若情況特別,勞檢員可以要求"警察單位協助"。→拒絕者 處 3-15萬罰緩(依照勞檢法35條)
完成稽核後,勞檢單位會有以下措施需要執行
根據勞檢法第25條,勞檢機構應在檢查10日內用"書面通知"受稽事業單位"立即改善"或'顯其改善",並要求單位需要連續張貼公告7日以上。無張貼者則會 處 3-6萬罰緩(依照勞檢法36條)
重大職災的發生,應立即派勞檢員進行檢查,並依照實際狀況確認 停工/不停工/部分停工→在停工要求下未停工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依照勞檢法34條)
所以可以整理一下 最嚴重的就是
- 危險場所不合格或者為檢核就施工
- 拒絕審查
- 未張貼勞檢單位的書面通知
- 死亡
- 3人以上需要送醫
- 1人需要24hr 住院治療
- 中央機關公告
所以發現以下情形,勞檢員會立即要求書面通知停工
- 墜落
- 感電
- 倒塌,崩塌
- 火災,爆炸
- 中毒缺氧
當以上停工理由的消滅,依照勞檢法第30條 申請復工。
需要組成危險小組進行評估
- 工作場所負責人
- 製程安全評估負責人
-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 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 熟悉該場所之勞工
*熟悉場所的顧問不能進入危險小組評估小組。
勞工申訴→勞檢單位需要在14日內回應檢查結果
這種方式還挺好的,我可以反覆回查;再幫自己理一下思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