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級衛生管理員 自學-勞動基準法(5)

如同上一章所說的,寫了再多的規則,也要有一套合理的檢視方式,來確定是否有效執行。
可以回到我自學第一章,再次針對於勞動基準法<->勞動檢查法,做一個雙向的確認。
再次進行為何要制定 "勞動檢查法"
勞動檢查法定義
  1. 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 確認勞基法 最低勞動條件標準
  2. 維護勞雇雙方權益 ⇄ 勞基法就是 保障勞工權益與加強勞雇關係
  3. 安定社會 (所以可以看到這點是唯一跟勞基法差異比較大者)
  4. 發展經濟 ⇄ 勞基法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檢查勞動法所以可見的最大的差異是
  1. 檢查勞動法律是否貫徹
  2. 安定社會
大體上會看甚麼東西呢?
  1. 勞動基準法
  2. 職業安全衛生法
  3. 其他也會注意 a. 勞工保險 b. 勞工福利 c. 就業 d. 服務
那誰來執行呢?
勞動檢查機構:中央 或 直轄縣市 直接辦理
代行檢查機構:a.行政機關 b.學術機構 c.非營利法人(公益法人)
檢查的方針呢? 其實跟大多社會責任等等檢查其實挺類似的
  1. 選擇優先(以目標事業單位優先)
  2. 監督檢查重點
  3. 檢查及處理原則
  4. 其他
並檢查
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SR)與傷害頻率(FR) (前六個月)
SR與FR計算可以回到前面章節確認
依據勞檢法13條 除以下情況外,皆不可通知受檢單位
  1. 危險場所 a. 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b.農藥製造 c.爆竹/火藥製造 d.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氣鍋爐 e.製造、處置與使用危險物、有害物達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 f.中央主管指定之營造工程 g.其他
  2.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3. 職業災害檢查
  4. 其他
危險場所在勞檢單位檢核前,是不允許讓勞工進行相關工作的
  1. 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甲類)
  2. 農藥製造 (乙類)
  3. 爆竹/火藥製造 (乙類)
  4. 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氣鍋爐 (丙類)→其中通常是指傳熱面積500m2 以上者/冷凍能力150頓/1000m2氧氣,有毒氣體,可燃氣體等
  5. 製造、處置與使用危險物、有害物達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 (甲類)
  6. 中央主管指定之營造工程 (丁類)
  7. 其他
*上述比較詳細的內容可以檢視危險性工作場所檢查法
甲/丁類 會需要提早在30天進行相關申請
乙/丙類 會需要提早在45天進行相關申請 爆炸跟鍋爐很危險,所以要更早申請
*危險相關的都需要先做事先通知
勞檢員要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隨時可以進入,且受稽單位是不可以拒絕;若情況特別,勞檢員可以要求"警察單位協助"。→拒絕者 處 3-15萬罰緩(依照勞檢法35條)
完成稽核後,勞檢單位會有以下措施需要執行
根據勞檢法第25條,勞檢機構應在檢查10日內用"書面通知"受稽事業單位"立即改善"或'顯其改善",並要求單位需要連續張貼公告7日以上。無張貼者則會 處 3-6萬罰緩(依照勞檢法36條)
重大職災的發生,應立即派勞檢員進行檢查,並依照實際狀況確認 停工/不停工/部分停工→在停工要求下未停工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依照勞檢法34條)
所以可以整理一下 最嚴重的就是
  1. 危險場所不合格或者為檢核就施工
  2. 拒絕審查
  3. 未張貼勞檢單位的書面通知
  1. 死亡
  2. 3人以上需要送醫
  3. 1人需要24hr 住院治療
  4. 中央機關公告
所以發現以下情形,勞檢員會立即要求書面通知停工
  1. 墜落
  2. 感電
  3. 倒塌,崩塌
  4. 火災,爆炸
  5. 中毒缺氧
當以上停工理由的消滅,依照勞檢法第30條 申請復工。
需要組成危險小組進行評估
  1. 工作場所負責人
  2. 製程安全評估負責人
  3.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4. 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5. 熟悉該場所之勞工
*熟悉場所的顧問不能進入危險小組評估小組。
勞工申訴→勞檢單位需要在14日內回應檢查結果
這種方式還挺好的,我可以反覆回查;再幫自己理一下思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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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學習 職業安全衛生 與勞基法,讓自己可以重新審視內容;並確定目前法規與教材之內容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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